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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对刑附民中赔偿伤残赔偿金的突破——总第102集第1060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2020-05-03 21:26 次阅读

问题的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范围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尤其以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赔付作为焦点问题。实践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法官通常不认为这是什么争议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其中明确规定赔偿范围不包括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对于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亦不支持赔偿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另外部分省法院亦出台审理标准,统一审判参考标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只能支持赔偿“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得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与此同时,而有些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多对此比较困惑,认为为何除了交通肇事类案件以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能包括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另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第1060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指导案例中,认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适当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可以包括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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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的分析


1.为何实务中习惯将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都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物质性的损失,对于精神性损害坚决不予赔偿,对于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更多的理解认为其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性损害,应当属于精神损害的一种抚慰金,因此造成了目前适用法律上的困惑。



2.指导案例对刑诉法司法解释适用的扩张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三款规定的交通肇事类犯罪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围赔偿;第四款规定双方达到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的不受上述条款范围限制。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中第1060号周某某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指导案例中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的肾脏移植到购买肾脏的人体内,造成数名被害人构成七级、八级不同伤残,另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明确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最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该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赔偿主体错误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指导案例认为:将残疾赔偿金纳入物质损失是有合法依据的,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将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纳入物质损失范围,另外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等费用亦可以包括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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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总结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中第1060号案例为我们实务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类案指导,对于交通肇事类案件以及对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达到调解、和解协议的不存在此困惑问题,但如果确系被害人提起伤残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那我们是否可以直接依据该指导案例进行裁判,另外如果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请求,那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是否亦可依据该指导案例,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欢迎大家对此问题进行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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