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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课堂案例:兼具欺骗性与秘密性的个案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2020-04-15 22:38 次阅读
案例:被告人曾经在一个物流管理公司工作过,离开物流之后又溜到物流管理公司的厂棚内,偷偷地把一个发给他人的货物快递单撕掉,然后贴上另一个快递单,收件人是自己的父亲。于是,物流公司送件人就把这个货物送给了被告人的父亲。



张明楷:这个案件应当不难,但司法机关有争议。
学生:只有两个罪可以选择:盗窃或者诈骗。
张明楷:如果是盗窃罪的话,就只能认定为间接正犯;如果是诈骗罪的话,则是直接正犯。
学生:货物到了物流公司送件人手上时,是由送件人占有吧?
张明楷:按理说是送件人占有,当然,内容物依然可能是寄件人占有。
学生:这是盗窃的间接正犯吧?因为送件人就是按地址送货,不存在什么受骗和处分意思的问题。
张明楷:按地址送货就不存在受骗和处分意思吗?问题是,谁是受骗人与处分人?这要看物流公司那里的具体操作流程。但可以肯定的是,流物公司有人占有了货物,有人受骗处分了货物,还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吧。


学生:欺骗行为是什么呢?
张明楷:欺骗行为是偷换快递单啊。
学生:能不能说,换了快递单之后就已经既遂了呢?因为后面只是物流公司的机械化流程了。
张明楷:我觉得不能这么说。换了快递单之后,货物仍然由物流公司的人员占有。不管是说盗窃还是诈骗,都不能说换了快递单就是既遂。
学生:货物转移到被告人的父亲之后才既遂。
张明楷:那么,货物为什么转移到被告人的父亲那里去了呢?
学生:因为快递单换了,使送件人误以为货物就是应当送给被告人父亲的。
张明楷:这么说送件人还是有认识错误的吧。
学生:当然有。
张明楷:那么,送件人是否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呢?
学生:当然也有。
张明楷:送件人有处分权限吗?
学生:他是物流公司的员工,公司安排他送货物,他事实上也占有着货物,还是有处分权的。
张明楷:这不就完全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吗?
学生:定诈骗罪是合适的。


张明楷:如果说送件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货物,或者说送件人没有处分权限,那么,交给送件人送货的那个人肯定有认识错误,并且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当然有处分权限。比如,送件人是A,A之所以将货送给行为人的父亲,是因为负责派送的B将这个货交给了A,A当然是根据收件地址送货。所以,总会有一个处分人具有认识错误。可是,司法机关认定为盗窃罪,写文章的人也主张认定为盗窃罪。
学生:文章在哪里发表的?
张明楷: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的。
学生:看到这篇文章的司法人员,以后遇到类似案件,可能就要认定为盗窃罪了。
张明楷:是的,一些司法人员常常将《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的观点,当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而且,遇到棘手案件时,就喜欢在网上查有没有类似案件的判决;如果有,就按别人的判决来判,至于别人判得对不对,就不考虑了。所以,许多坏的先例一直在得到遵循。可是,法官不应当遵循坏的先例,因为至少有一个人已经深受其害了,法官不能让其他人因为相同的情形而再受其害。

原文载《刑法的私塾(之二)下》,张明楷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P68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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