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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行政机关依照生效裁判做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01-02 21:41 次阅读

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和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均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除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类行为由于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断,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基于其本身意志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是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某诉请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且合法性已经生效裁判所确认。李某诉请的该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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