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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836-840号裁判要点汇总(诈骗、毒品、走私等)

2019-06-30 16:50 次阅读

[836]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是构成诈骗还是赌博罪,关键在于赌博圈套中的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仅采取了较为轻微的欺骗行为,赌博输赢主要是依靠各自运气、技术,即赌博各方均不能控制、主导赌博输赢结果,则其行为仍然符合赌博特征,因为赌博本质上是一种射幸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如果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博输赢,则赌博成了掩盖事实的手段,该行为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837]史兴其诈骗案——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

赌博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弄虚作假,支配、控制赌局的输赢,单方面确定赌博胜败的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误认为自己运气不佳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此种行为属于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论处。

 

[838]吴荣平妨害作证、洪善祥帮助伪造证据案——诉讼双方当事人串通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裁判要点:

区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否从虚假证据所涉诉讼的裁判中直接获取利益。如果行为人不能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利益,而是在帮助对方当事人获取利益,则其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如果其本人能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利,则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

 

[839]李光耀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裁判要点:

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反映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没有改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行为人虽然在未满18周岁时犯毒品犯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不能由此得出也不构成毒品再犯的论断。

 

[840]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要点:

1.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夹藏物品归属主体及所占体积、行为人所收报酬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2.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应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即对夹藏物品不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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