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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咨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件裁判规则

2019-06-17 22:42 次阅读

【裁判规则1】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人清偿债务,债权人认可的,视为债务履行。


【案例索引】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阴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7号


【法院认为】富平县人民政府印刷厂与石二蒙、同润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陕05民终980号


石二蒙在其与同润年的其他民事案件中认可石向丽向石磊锋转款4万元系归还富平印刷厂所借4万元。现石二蒙提供富平印刷厂在其与他人的案件中为其复印的借款的4万元收款收据存根联、还款62850元的收款收据以及富平印刷厂出具的归还石二蒙两笔4万元的证明来起诉富平印刷厂应归还其4万元借款,从石二蒙提供的证据亦能反应出该4万元经石向丽之手已归还。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富平印刷厂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石二蒙与石向丽之间不存在该民间借贷关系,石二蒙要求石向丽配偶同润年归还该4万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富平印刷厂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裁判规则2】担保人在借条上的签字没有明确担保人身份,但事后认可的,可以认定构成保证担保。


【案例索引】陈巧萍、尹喜成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陕05民终179号


【法院认为】丰伟向张永斌出具的一张50000元中借条中,有张任海的签名,张任海签名处写有“担保人”字样。张任海认为其签字没有担保人字样,同时认为其签名仅起证明作用。二审中,上诉人张永斌提供的证据即“呼红军等与张任海2015年5月24日的谈话笔录”,在该笔录中,张任海认可因亲戚关系其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签名,同时张任海表示其对担保责任是明确知晓的。该证据能够印证张任海在借条上的签名属于担保人身份,故上诉人主张张任海担保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张任海对该50000元借款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张任海辩称,该谈话笔录自己没有核对即签字,此辩解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3】借款人未指定由第三人接受借款,但参与借款事项的协商且对交易行为知情的,应当认定借款已交付。


【案例索引】刘新周因与王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5民终1971号


【法院认为】关于借款资金的去向问题,被上诉人王改茹作为借款人参与借款事项的协商,对借款如何交付应当知情,交易当日案外人党伟民陪同王改茹,作为出借方,将款项交付党伟民属于正当交易方式。尽管上诉人不认可其指示党伟民接受该借款,但在交易借款这一时期,王改茹并没有否定借款交易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应当认定已经交付。


【裁判规则4】借条载明“到期不还,担保人还款”,应认定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刘小军与段永红、刘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5民终659号


【法院认为】

上诉人刘小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约定:到期不还,担保人还款,其担保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刘小军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上诉人刘小军该上诉理由成立。


【裁判规则5】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以双方名义在外负债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杨行智与李俊玲、郭宏波、彭亚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5民终45号


【法院认为】即使彭亚苹确不知情,但借款时正处于彭亚苹与郭宏波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且在同居期间置有房产,育有一子,足以使他人相信郭宏波与彭亚苹是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郭宏波持有彭亚苹的身份证、购买车库的原始发票及其彭亚苹的印章,足以使他人相信郭宏波是受到了彭亚苹的委托,且彭亚苹始终未否认身份证及购买车库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形成表见代理。故彭亚苹应为共同借款人,与郭宏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6】债务人认可借款用于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王治华与梁会平、王春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陕05民终166号


【法院认为】一审中,梁建利称借款15万元及13万元均是为做装载机生意,担保人王春季也陈述借款是为买铲车,且梁建利、梁会平家庭经营多辆装载机等工程车辆,梁建利二审亦陈述以多辆工程车的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故梁建利向王治华借款属于梁建利与梁会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梁建利与梁会平共同归还。


【裁判规则7】债权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主张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韩文平因与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陕05民终1518号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喜农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蒲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喜农合作社请求韩文平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唐张成作为喜农合作社的站干及清收委员,负责高阳分社清收贷款,韩文平已分次向唐张成归还了借款20000元,唐张成除部分交合作社外,下余款项兑付了其他股民,故应认定韩文平已履行了向喜农合作社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上诉人韩文平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裁判规则8】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超过5万元,比照当地物价、生活水平,应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案例索引】闫秀梅、张祖蒲与樊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陕05民终522号


【法院认为】

该笔借款金额为5万元,比照当地物价、生活水平,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樊志锋在诉讼期间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二上诉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中,故其关于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张祖蒲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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