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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电话: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案

2019-05-29 23:51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土右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本案由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 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方某某与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简称甲方)严某甲签订了投资建设科尔沁大酒店项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出资400万元取得科尔沁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出让金。被告人方某某成立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任法人、董事长,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科尔沁大酒店占地面积为11936.94平方米,应征土地出让金37398911元),科尔沁区政府要求科尔沁区国土局每平米按8.2元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进行票据周转,不实际收取。科尔沁区国土局收取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97882.9元,其余土地出让金37301028.1元出具收款收据共38张,未实际收取。**房地产开发公司、科尔沁区政府开始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建设科尔沁大酒店。

2006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科尔沁区开发**小区,为了更好地销售房屋,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被告人方某某审批同意,制定了在科区政府工作人员内部团购销售制度,区长严某甲指使办公室主任、秘书在政府机关及所属科局宣传**小区房屋(不包括花园洋房)团购优惠政策,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搞团购,使得**房屋销售效果较好,打开了**房屋销售市场,加快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回笼速度。2008年7月30日,严某甲与被告人方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某甲以每平米2500元的价格购买**花园洋房(当时价格每平米4150元)**及地下车库。2009年,严某甲实际交房款及车库款939930元。经鉴定,该洋房当时价值1140000元。

2009年,被告人方某某让其儿子刘某某以刘某某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送给严某甲,办卡当天刘某某账户内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转来90万元,刘某某当天将该中国银行卡送给严某甲,并且标注了户名和密码。严某甲得知刘某某的卡要销户,便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两笔现金,每笔2500元,过一段时间严某甲再次取款,该卡已注销。

2011年,严某甲让其侄子严某乙顶名以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花园洋房(当时价格每平米4800元)**及地下车库,严某乙实际交房款及车库款889662元。2012年,严某乙与被告人方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鉴定,该洋房当时价值1440000元。

严某甲以区长身份在科尔沁大酒店土地审批及**团购销售过程中,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帮助,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以现金和销售房屋的方式,共计向严某甲行贿1650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预收款凭据、销售收款通知单、记账凭证、关于**花园洋房定价的请示、关于**花园洋房价格调整的请示、**花园洋房销售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现金支票存根、中国银行流水、个人客户挂失申请书、科区政府团购销售方案、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入住清款单(洋房)、房屋交接表、明细账、通知、批复、申请、转发《关于下达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的通知》、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财政拨款明细分类账、专用收款收据、土地估价报告、说明、区长办公会议纪要、挂牌成交确认书、付款协议、补充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严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霍某某、严某乙、宋某某、曹某某、孟某某、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为感谢区长严某甲提供的便利和帮助,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现金、房产等方式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共计1650408元。通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为单位犯罪行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该公司法人、董事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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