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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执行案件办案指引

2019-05-12 21:41 次阅读

 

(2016年8月)


第一部分  总则


1、执行实施部门实行“执行法官+若干执行员+若干书记员”的团队管理模式,开展执行工作。


2、执行法官对执行实施案件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以及惩戒等措施)组织合议;合议后签发或层报分管院领导签发执行员起草的文书。


3、执行员根据案情,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在合议前制作审查报告并向执行法官汇报;合议后起草执行文书提请执行法官审批,并实施具体执行行为。


执行员应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网络调查为原则,线下调查为补充。


4、执行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和解、委托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执行行为的次日将完成情况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确保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5、执行员在实施下列执行行为前,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节点移送审查表》,执行裁判部门收到后,对其规范性进行前置审查。审查合格的,返转回执行实施部门,执行员方可实施;不合格的,由执行员完善后再实施。


(1)委托评估;


(2)拍卖;


(3)拍卖成交;


(4)依职权变卖;


(5)以物抵债;


(6)财产分配;


(7)案款发放;


(8)执行结案(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四种结案方式须提交节点审查。以 “不予执行”方式结案的,由执行裁判部门按异议程序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实施部门依据不予执行裁定直接结案,不另行节点审查;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不另行节点审查);


(9)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执行;


(10)应当进行节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6、信息专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收到执行法官分案表后3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主体身份信息等录入管理系统;有具体明确的财产保全信息的,应一并录入。


需延期录入的,需经执行法官同意。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进行集约查询。


(3)按分案表将相应案卷材料交执行员签收。


(4)收到执行员查封、冻结申请后,及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提交查封、冻结申请。


(5)按月统计团队的收结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等情况。


7、书记员应密切配合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工作,协助执行员完成信息录入和执行材料的扫描、建档工作。


第二部分 各阶段职责分工


一、案件接收及分配阶段


(一)执行法官


1、收案后3日内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初审认为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指定执行员草拟报告后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是否驳回执行申请。


2、初审认为符合收案条件的,在收案后3日内确定承办执行员,并将分案表交信息专员。


3、检查、督促执行员在规定时间内起草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


(二)执行员


1、阅读执行依据,掌握执行内容。审核委托代理及代理权限。写有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内容。


2、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并起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交执行法官签发;


3、审阅案卷,发现有财产保全措施的,核实后与网络查控结果一并录入管理系统。


4、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依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指引(试行)》的规定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本指引中所涉送达均依该规定办理),并将送达时间、方式等情况录入管理系统。


二、线下财产调查阶段


(一)执行法官


1、签发执行员起草的调查令等财产调查相关法律文书;


2、督促、检查执行员实施线下财产调查情况。


(二)执行员


1、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5日内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的,自提供线索之日起10日内查证、核实。


经核实,发现需要紧急查封或者续封的,及时采取查封或续封措施。


2、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调查或下达调查令由律师调查以下内容:


(1)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


(2)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所购理财产品的信息;


(3)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商业保险信息;


(4)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5)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股东)、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等情况;


(6)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7)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8)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


(9)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


(10)搬迁类型案件,调查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员情况、被执行人或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是否有其他自住房屋以及该自住房屋的面积情况、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等情况;


(11)被执行人出入境信息;


(12)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函调查涉案标的物的其他情况;


(13)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其他信息。


3、对首次到庭的申请执行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


(1)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执行员身份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执行标的选择与确认:结合网络查询结果,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对已查明的财产进行选择处理;


(3)执行风险:包括执行不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


(4)强制执行标的的排除与限制:执行标的的排除,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的必需品等依据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执行标的的限制,是指如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处理、执行标的中遇到的财产竞合、唯一住房等法律规定可以查封,但在变现上受到条件限制的执行标的。


(5)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与履行能力调查。


4、对首次到庭的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


(1)是否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身份、居住地址、工作收入、婚姻登记等情况,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等身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询问单位经营地址、办公地点等;


(3)明确告知案件的执行内容,包括迟延履行金或债务利息;


(4)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原因;


(5)责令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6)有何履行方案;


(7)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8)告知有关法律责任与风险;


(9)责令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可保持正常通讯的联系方式。


询问笔录由被执行人签名确认,拒不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由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5、根据案件需要,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接受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提出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意见,逐级报院(局)长批准。


6、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或拒绝、虚假报告财产的,提出采取搜查、拘留、罚款、强制审计等措施的意见,报执行法官提交合议;合议决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起草搜查令、拘留决定、罚款决定、强制审计决定等文书并逐级提请执行法官直至院长签发。


7、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要求人民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的书面申请后,依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由执行员初审,符合条件的,起草调查令交执行法官签发。


8、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并自愿承担赏金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依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悬赏执行规范》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起草悬赏公告并报执行法官签发。


9、财产调查结果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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