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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指引(2016年)

2016-10-20 19:19 次阅读

为提高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

 

一、执行工作中办理执行法律文书(以下简称执行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有效、便捷的原则。

 

二、立案登记时,申请执行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人员在首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时一并送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指导其正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释明拒不填写、不准确填写或不及时书面告知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无法现场填写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填写完成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一联交还或寄回法院。

 

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至执行终结前,未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的,可以诉讼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作为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四、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五、直接送达执行文书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签收人为其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人有执行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六、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签名并将照片或录像截图存档。情况紧急,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

 

七、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可以邀请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受送达人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等作为见证人。

 

八、对除执行裁定书以外的执行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一)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送达通知类执行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手机号码,采用传真执行文书、发送电子邮件、编辑发送短信或打电话告知当事人执行文书的主要通知内容等方式送达。

 

(二)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可以将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阅读回执的网页打印作为送达回证,或者由送达人将传真发送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接收邮箱、发送时间和文件主要内容等情况记载在送达回证上即可。

 

(三)采用短信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收发短信手机号码、发送时间和短信内容等记载在送达回证上或将手机发送短信拍摄照片后存档即可。

 

(四)采用电话送达的,由送达人将拨打接听的电话号码、拨打时间和通话主要内容等记载在送达回证上即可。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可以对通话进行录音。

 

九、首次直接送达执行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一)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推定的送达地址邮寄执行文书的,应当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二)受送达人未按照要求将送达回证签收后寄回的,送达人可以将邮寄存根和邮寄结果查询单装卷备查。

 

十、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代收人拒不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十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一)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采用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登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将公告张贴在住所地的显著位置,并在其他合适的位置如住宅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口,写字楼大楼出入口、楼层电梯出入口、村委会、居委会公告栏等地适当张贴,并拍照附卷。

 

(四)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其他执行文书的,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办理。

 

十二、向协助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必须直接送达。

 

二、关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十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在诉讼程序中因其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外,送达人按照执行依据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证实,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十四、对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等在此期间的执行文书可一并公告送达。

 

公告应告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限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间;逾期不履行及不参与评估机构选择的法律后果。

 

十五、评估报告、拍卖(变卖)裁定书、拍卖(变卖)通知等在此期间的执行文书可一并公告送达。

 

公告应载明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及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变卖结束。

 

十六、确认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执行结案通知书等可一并公告送达。

 

十七、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告送达以下执行文书的,公告期间为60日,涉外案件的公告期间为90日:

 

(一)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裁定书;

 

(三)评估报告书。

 

十八、适用公告送达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以下执行文书的,公告期间为7日:

 

(一)传票;

 

(二)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

 

(三)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

 

(四)拍卖通知书;

 

(五)结案通知书;

 

(六)执行程序中制作的其他执行文书。

 

十九、执行程序中公告送达执行文书,公告的相关材料应当附卷。

 

二十、法律、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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