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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2024-05-26 15:37 次阅读

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实质问题是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中财产的属性,理论界对此争议不休,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不同观点。否定意见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不是财产。肯定意见认为,虚拟货币为特殊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中财产的特征。我们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

1.虚拟货币的非法定性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非法性与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属性分属不同层面

虚拟货币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冲击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201312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9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9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虚拟货币的性质、业务活动进行了界定和限制。其中,《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兑换、买卖、融资、交易等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然而,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具有刑法财产属性是两个层面,二者没有必然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第一条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第七条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121)规定,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虚拟货币不能如同人民币等财产自由流通,交易虚拟货币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相关规定只是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未否认虚拟货币刑法财产属性。

2、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属性

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财产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虚拟货币也称为加密货币,持有者通过密码、秘钥占有、支配、管理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买卖、流通和货币兑换,具有移转可能性。虚拟货币的取得需要支付对应的劳动或成本,具有价值:能够交易,具有交易价值能够兑换现实中的货币(虽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具有使用价值。因此,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也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商品。如20215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一伙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比特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付想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商登煜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鹿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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