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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须知

2019-04-05 22:31 次阅读

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1、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且符合以下情形的:

  (1)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收取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后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答复的;(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有明显错误的;

  2、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3)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则不提供该项)

 (4)再审法律文分不同情形按以下情形提供:

  驳回再审通知书:再审申请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提交驳回再审通知书;

  收取材料清单: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收取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后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答复的,提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收取再审申请的材料清单;

  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裁定书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5)身份证明:申请是自然人的,一般应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提交一式两份

 (2)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3)身份证明

  3、申请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提交一式两份

 (2)执行裁定或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执行的法律文书

 (3)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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