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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2020-01-14 00:27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银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镇**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明知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下,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其帮忙提取公积金。后张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将其介绍给柳某某。应胡某某的要求,柳某某、张某某伪造了一张结婚证照片提供给胡某某,同时柳某某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提供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淘宝网联系他人,帮柳某某制作了假结婚证,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等手续。柳某某将该材料提供给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提取公积金20.5万元。2018年6月4日,柳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2019年10月8日,柳某某将违规提取的公积金20.5万元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柳某某积极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骗领的公积金20.5万元综合认定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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