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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律师关于H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法律意见书

2018-12-26 17:23 次阅读

包头市某区公安分局:

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看法,使得辩护人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予以考虑:

一、犯罪嫌疑人H某在2017年4月15日经广大摊主推选,并得到城管部门的认可,协助管理包头市某东侧小吃街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在经营中,没有采取围堵不让做生意或孤立等软暴力的方式逼迫摊主交费的行为。

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H某得知,其在2017年4月15日开始,协助城管执法部门管理某东侧小吃街的经营秩序以及环境卫生,并经广大摊主一致协商同意,按月收取每户经营摊主500元,用于购买小吃街所铺地毯、每月清洗路面所需的火碱、刷子等工具费用及人工费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受城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小吃街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向广大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均是经协商同意,且所有收费均有明确的去向,全部用于公共开支,不存在以软暴力敲诈勒索的行为。

二、关于摊主欲进入某小吃街摆摊经营,私下向H某送好处费的情况,属于自愿行为,不存在强行索要进场费的情形。

 因包头市某广场小吃街属于包头市的黄金地段,欲在此摆摊经营的人员较多,但摊位有限,且每个摊位的位置和朝向均不同。在出现空摊位的时候,有的商贩想进入该摊位经营,因想选择位置较好的摊位,就会出现需求某个摊位人数比较多情况。而H某是受所有摊主推选管理该小吃街事宜的,有的摊主就会出于私利而私下送给H某好处费,属于自愿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敲诈勒索是威胁行为对行为人产生了恐惧心里,并基于恐惧交付财物或者实行某种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采取任何手段对摊主进行威胁、要挟或者恐吓,没有向任何人索要进场费,对于个别业主为了个人的利益,向H某送好处费的行为,系自愿行为,该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2018年10月份美食节系Q某提议举办,在举办过程中也没有强迫缴纳进场费的行为。

2018年9月至10月间,Q某提议举办美食街,因美食街需要准备拱门、地毯、垃圾桶、卫生维护人员等,对于该部分费用,Q某组织广大摊主进行协商,经协商,参加美食节的摊主,交1500左右的摊位费。在临近十一长假时,某管理层以不具备消防设施,不予许在台阶上面摆摊,后经过协商,大部分摊主决定不用退费,并在台阶下面继续摆摊,少部分要求退费的人员也已经拿到了退回的费用。在2018年十一长假期间,不论出摊还是不出摊的业主,均可按照自己的时间摆摊该情况有孙二、刘娟等多位摊主可以证明。

综上,H某并不存在以虚构美食街收取进场费,并强迫不缴纳进场费不让出摊的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H某系在广大摊主推选及城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协助管理某小吃街,在管理中所收取的费用也是经摊主开会决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共开支。H某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敏,均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的行为,公安机关对H某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是以刑事插手民事纠纷,也是对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犯,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真相、法律适用、案发背景等诸多情况,准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以维护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包头市某区公安分局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 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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