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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8-12-22 20:49 次阅读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酸企业排查整治 “雷霆2018”专项行动,对存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等危险废物和含重金属的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对象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
(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
(五)阻碍环保、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在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交出上述各类危险物质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上述物质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目前正在 (曾经)从事、参与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处罚,涉嫌犯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涉及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或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0311-66996618;各地公安机关:“110”举报电话。


河北省检察院:0311-66873710;各地检察机关:“12309”举报电话。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0311-12369;各地环保部门:“12369”举报电话。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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