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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单执行案件快速执行的工作规程(试行)

2018-12-03 22:05 次阅读
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受案范围】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简单执行案件,适用快速执行程序:
(一)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
(二)可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三)标的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动产的;
(四)标的在20万元以上,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以下几种情况的:
1、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等可以足额清偿债权的;
2、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中包括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3、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可以判断案件具有和解可能的。
(五)其他具有和解可能的。
第三条【执行团队】执行局及派出法庭应组建快执团队负责简单案件的快速执行,团队由执行长(审判长)、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等按照一定比例组成。
第四条【“五查”前置】快速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提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向鹰眼查控网批量提起财产查询。
第五条【分案】“五查”结果反馈后,由人工或电脑系统识别快执程序案件,并进行随机分配。
第六条【签收与退回】快执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名下后,须于两日内签收,凡认为不符合快执程序条件的,须于五日内退回。
不符合快执程序退回的案件,由分案人员在电脑上重新按照普通案件进行分配。
第七条【控制财产】快执程序案件签收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首先安排控制财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第八条【集约送达】无财产案件及已办妥控制财产手续的案件交专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集约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完毕后,将案卷移交承办人。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申报财产义务;
(三)强制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
(四)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九条【调查】办妥以上手续后,快执案件承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视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条【应告知申请人的事项】联系申请执行人应告知以下事项:
(一)明确执行请求;
(二)告知执行程序;
(三)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员下落的相关线索。
第十一条【应告知被执行人的事项】联系被执行人应告知以下事项:
(一)执行申请的相关内容;
(二)执行程序;
(三)提交地址确认书;
(四)财产申报义务;
(五)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财产处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的,承办法官区别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处理:
(一)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足额可供执行的,扣划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执行完毕的结案手续;
(二)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足额可供执行的,股票变现后,将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执行完毕的结案手续;
(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由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申请后办理执行完毕的结案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申请,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手续。
(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股票等处分完毕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手续。
第十三条【结案手续】执行完毕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结案裁定应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完毕的金额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终本审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并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特殊案件的移交】快执程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的,快执法官须提交变更承办人申请报处领导(执行长)审批,移交普通执行法官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结案期限】快执程序案件应在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月内办理结案手续,特殊情况报请处长(执行长)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七条【解释主体】本规程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1、中院快执团队组织架构图;
2、基层法院快执团队组织架构图;
3、快执案件办理流程图;
4、《执行通知书》模板;
5、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裁定书》模板;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模板。

附件四:


广东省深圳市XXX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XXXX)粤XX执字第X号


XXX:

XX判决/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就强制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款及执行费付至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XX银行XX分行XX支行;户名:广东省深圳市XX法院;账号:XXX)。付款时,务必备注案号、承办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本院将强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如你(单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无法履行,必须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全面申报你(单位)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土地房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还必须报告你(单位)的履行计划及无法在限期内履行的原因。
三、因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你(单位)名下的财产,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需要处分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偿还你(单位)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
四、你(单位)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财务资料,接受调查问话,提供评估资料,全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五、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信用公开平台,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前,你(单位)将受到信用惩戒;未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你(单位)的信息还将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发布,并同步至民航、铁路等系统,出行将受到限制。
六、因执行案件需要,你们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偿还执行案件债务。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依法限制你(单位)的高消费行为。
七、你(单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限制有关责任人员出境。
八、你(单位)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本院将依法传唤有关责任人员到法院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拘传。
九、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或有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你(单位)可以登录本院网站WWW.XX.XX.XX 的执行案件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和执行进展。查询密码XXXXXX。我院立案大厅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你也可拨打0755-XXXX(X法官电话)、0755-XXXX(X法官助理电话)咨询。

XX年X月XX日



附件五:


广东省深圳市XXX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XX执字第XXX号


申请执行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纠纷一案,民事法院生效裁判(执行依据文号/编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XX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执行进程、执行结果等)。
本院认为,……(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X名下XXX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执行依据的作出机关、编号及名称)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附件六:


广东省深圳市XXX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XX执字第XXX号


申请执行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纠纷一案,生效裁判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XX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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