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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 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2022-12-07 21:10 次阅读

 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

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关键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日,当 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 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 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 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 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 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建设工程因未取得 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折价、拍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的,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 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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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 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签订 份编号为 “107003000〔2014〕05”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 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约定。海峡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因和昌公司未 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责令海峡公司停止施 工。和昌公司至今已支付给海峡公司款项1.13亿元。因海峡公司向 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进行相关鉴定,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 “1.根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及现场勘查,本工程已完成项目工程 造价为260567418元;2.我司根据海峡公司提供的证据清单中的索 赔资料进行鉴定,鉴定出索赔造价为10883552元,是否赔付由法院

判决”。海峡公司为此预付本案鉴定费用共计1132611元。

一审法院依法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调查核实案涉工程是否依法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至今未书面函

复.但电话函复案涉工程并无相关规划许可证件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海峡公司对讼

争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就该两项内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城市规划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等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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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  定系效力性强制规范。因此,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  批手续的工程项日,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无 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以发包人木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 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建设工程项目 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峡公司主张和昌贸易中心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具备办理条件,和昌公司却迟迟不办理。 但是海峡公司未举证证明和昌公司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且  讼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客观事实,因此,讼 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讼争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  发的许可证,涉案建筑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海峡  公司对讼争工程不享有优先权。

【法官点评】

本案是基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衍生出的两个层次的

问题, 一个是合同效力问题,另一个是优先受偿权问题,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已有明确规 定。但对于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 同有效的,应如何认定,尚不明确。本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承包

人,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其次,关于优先受偿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属

于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通常包括:停止建设、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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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而在违法建筑  被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法建筑仍具有一定的  使用价值。对于承包人能否对违章建筑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  观点认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不意味着该建筑就完全丧失了价  值,对于一些能通过补办手续转为合法建筑的,应当保护承包人的  优先受偿权。本案明确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  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违章建筑因不宜折价、拍卖,故,承  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从请求权基础角度来  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知,违章建筑因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若合同无效,承包人将会丧失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因 此,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实践中大  量存在先施工后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形,造成建筑行业的乱象。 通过本案的裁判指引,有利引导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注意审查项  日工程是否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  政审批手续,避免因建设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导致后续陷入不  利的局面.规范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报送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李振云

    人:林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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