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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要求补缴社保诉请的司法观点集成

2018-10-29 22:11 次阅读

样本说明: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涉及法院:洛阳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上述地区各级基层法院。


案例收集截至日期:2018年5月25日。




【阅读提示】

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目前劳动诉讼中,劳动者通过仲裁及诉讼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果现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因现在法律及法规及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补缴社保是否法院的受案范围,导致各地审判案例不一,现笔者通过收集河南省各地的审判案例看各地对补缴社保审判意见,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河南的豫西及豫东地区即:洛阳、三门峡、商丘、开封、周口五市地区的进行统计。 



豫西及豫东地区要求补缴社保的案件数量统计

    


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查询,豫西及豫东五个地区的案件数量洛阳的最多,洛阳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在2001年至2018年期间共审理了302件,三门峡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83件,开封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98件,商丘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65件。

豫西及豫东四地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案件逐年裁判文书数量对比



对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得知,要求补缴社保的案件量在2014年到2016年度的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中,到2017年后案件量呈减少趋势,归结原因可能为法院的对于补缴社保的审理态度越来越明朗,对于补缴社保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的意见统一,使劳动者不在在案件中将补缴社保列为诉讼请求,导致案件量在实务中越来越少。



豫西及豫东四地区法院对于劳动补缴社保的具体意见

(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通过检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2196号,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张丹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2266号,王富强、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王富强上诉提出其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理。


可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受理该请求后,都以该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洛阳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2013年出具判决法院支持补缴社保的诉请。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郾城市人民法院


2011年判决是审理范围


现不是审理范围


孟津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新安县人民法院


2011年判决是审理范围


不是审理范围


栾川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汝阳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支持补缴社保的诉请。



宜阳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终49号,薛建跃、门峡市陕州区劳动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问题,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为社会保险费用的补缴从程序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启动的行政强制征缴的方法,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从而认定上诉人请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272号,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贺振华与长葛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属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上诉人贺振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社保费用,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观点非常明确,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受理该请求后,都以该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赵书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2)三民三终字第178号的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支持补缴社保,但二审法院并没有以不是审理范围进行改判,造成不同观点的出现,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三门峡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12年出具的(2012)湖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了补缴的请求


不是审理范围


义马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渑池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灵宝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未找到相关判决



(三)开封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1129号,王红梅、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补缴社保费问题。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246号,张磊与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开元名都大酒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张磊因其与开元名都分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应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开封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鼓民初字第233号案件支持补缴


(2018)豫0204民初77号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无类似判决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开封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四)商丘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1760号,朱伟康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1198号上诉人刘青云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开来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问题,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商丘市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永城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五)周口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417号,上诉人王本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可向有关部门主张。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353号,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玉丽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判决万果园公司为苏玉丽办理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不妥,应予纠正。


周口市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西华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太康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鹿邑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郸城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淮阳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各地对在审理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不一,甚至一个法院对该请求的观点就不一致,不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对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是统一的,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对该请求应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同时认为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各法院应对该观点的进行统一的认识,做到观点一致,才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权威,产生定纷止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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