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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金融借款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2018-10-25 22:32 次阅读

  为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决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借款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6]168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协调配合的通知》(赣高法[2016]110号)等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凡在我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金融借款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10月18日前到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程序屏蔽(删除)其失信记录;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金融借款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金融借款被执行人在2018年10月18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且金融借款被执行人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中止执行,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旦发现金融借款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


    三、所有金融借款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10月18日前主动到执行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法院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金融借款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金融借款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将开展为期30天的“金融利剑”专项执行行动:集中力量重点执行金融债权执行案件,集中失信惩戒一批、集中悬赏执行一批、集中处置一批财产、集中清场一批房产、集中移送侦查一批、集中引导自诉一批、集中通过“法媒银”平台等曝光一批。特别是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借款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甚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全省法院执行局举报金融借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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