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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法院刑庭审理了一环卫工人被撞身亡交通肇事案件

2018-09-28 23:45 次阅读

近日,昆区法院刑庭审理了一交通肇事案件。2018年4月7日6时4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包头市昆都仑区莫尼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三八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所驾车辆前端与前方停放的环卫手推车相撞,导致环卫手推车与在道路作业的环卫工人夏某发生碰撞,致夏某受伤。当日,被害人夏某被送往包钢第三职工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骨骨折等。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米某某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夏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夏某亲属22万元,由被告人米某某赔偿被害人夏某亲属23万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观察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米某某清晨驾驶车辆,因阳光刺眼观察注意不足,导致悲剧的发生。清晨与深夜驾驶车辆时光线较暗,且多为特殊工种的作业时间,更应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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