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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8-09-27 22:53 次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便当事人在诉前进一步明确诉求,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本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条  进行诉前司法鉴定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能进行。

第三条  已经进行了诉前调解预立案登记,需要通过诉前司法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方进行诉前司法鉴定。

第四条  诉前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诉前调解中需要且适宜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事项。

第五条  诉调对接工作室发现案件诉讼请求涉及司法鉴定事项的,而且案件范围和时机适宜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诉前司法鉴定。

第六条  当事人应写出诉前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住址和联系电话,申请鉴定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尽量全部列明。

第七条  诉调对接工作室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前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当即向诉前鉴定的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风险告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通知书、诉前鉴定风险告知书。

第八条  被申请人收到诉前鉴定通知书、诉前鉴定风险告知书后,要将是否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三日内告知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三日内未告知的,视为不同意进行诉前司法鉴定。

第九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方均同意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应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条  诉调对接工作室将诉前司法鉴定案卷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交立案庭专门人员(或合议庭)组织当事人进行鉴定材料的质证,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

第十一条  立案庭将诉前司法鉴定案卷材料及相关鉴定事项和要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发现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要与立案庭诉调对接工作室沟通,统一编立诉前调解案号,协调好办案流程。诉前调解案件中需要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人民法庭应当组织进行鉴定材料的质证,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由立案庭统一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鉴定。

第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收到立案庭转来的诉前鉴定案件,应负责审查司法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严格遵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晋城市法院系统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鉴定机构。选择不一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办法,确定鉴定机构。

第十五条  诉前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遇到疑难复杂的,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申请延长。 

第十六条  诉前司法鉴定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第十七条  诉前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后,司法技术中心及时将鉴定意见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诉调对接工作室送达双方当事人,组织当事人继续进行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及时迅速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因故终结诉前司法鉴定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诉调对接工作室。

第十九条  诉调对接工作室要建立诉前司法鉴定案件台账,做好诉前司法鉴定案件流程登记。

第二十条  对诉前司法鉴定案件,要纳入审判管辖绩效考核工作范畴,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考评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从2017年5月2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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