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法律 > 刑事实体法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2018-09-22 14:28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昆检诉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区**栋**号。2010年7月29日被内蒙古达茂旗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李某某(已判决)借给被害人杨某某25000元。2016年6月,李某某通过同学闫某某(另案处理)认识薛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薛某某介绍雇佣了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已判决)为其要账。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高某某等人主张被害人杨某某欠其70000元借款,并以曝光李某某与杨某某以前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担心被家人知道,遂答应给钱,并分别在本市昆区甲尔坝附近饭馆给李某某10000元,给昆区白云路与前进道交叉口给高某某转账40000元。高某某获利共计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敲诈勒索的数额以及事实经过;

2.书证微信截图,证实李某某通过微信威胁恐吓被害人杨某某的事实;

3.书证收条、银行存款单,证实被害人给付高某某40000元的事实;

4.书证借条,证实杨某某被逼写下借条的事实;

5.证人证言,证实杨某某被敲诈的事实经过以及向朋友借钱还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事实;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相互辨认以及辨认存折的情况;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9.书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10.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以及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11.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