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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伪装精神病鉴定1例

2018-07-14 22:20 次阅读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彭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曹伟文  蒋祁

一、案例

1.1 简要案情

2013124日,被鉴定人文某在4S店试驾车辆时,强行将一辆宝马试驾车开走。同年126日文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1220日被批准逮捕。201416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文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依据该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10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委托技术处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审查发现,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有错误、鉴定程序有瑕疵灯问题,不宜采信,建议重新鉴定。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认定文某未患有精神病。同时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文某系伪装,与鉴定人、办案民警、医生串通,作了一次虚假精神病鉴定。

 

1.2 首次鉴定过程

 

1.2.1 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根据送审材料反映:犯罪嫌疑人系男性,24岁,未婚,大学本科文化,某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在读,与朋友、家人关系和睦,待人和善,平时幽默大方,大学时曾与人合伙经营一家公司,先是以广告业务为主,后开发人工智能。父母都在国企工作,家庭环境、家庭经济情况良好。

 

1.2.2 被鉴定人精神状况调查材料

 

针对被鉴定人案发前后是否存在精神异常,初次鉴定时,委托单位(公安局)和办案单位(派出所)提供了大量鉴定材料:

 

1)既往病历资料:被鉴定人20121月、2月、3月及20132月在某大学仁和医院就诊。2012115日该院门诊病历关于被鉴定人的记载:患者近1年来反复发作自我夸大,自觉能力强,花钱无度,并伴有明显言语增多夜间睡眠明显减少,发作持续数日后能好转……。精神检查:夸大妄想,随境转移,……。初步诊断:心境障碍,躁狂症?

 

2)公司证明材料:在公司管理经营过程中思想行为表现不为常人所接受,表现为:思维飘渺,把虚幻不存在的东西付诸现实实施,让人匪夷所思,语言行为怪异,经常与人谈及梦幻灵异等莫名奇妙之事,感觉此人人格分离,乖张精神,时而行为失常,似乎不受大脑支配一般。

 

3)办案民警材料:反映2013125日被鉴定人在被抓获时,其当时第一反应是以为遭到绑架,并问办案民警需要多少赎金,足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思维方式异于常人。

 

4)看守所民警提供情况说明:关押期间,文某情绪波动比较大,精神方面表现异常,时常会有自言自语的表现,与人沟通时思维紊乱,说话语无伦次。

 

1.2.3 精神状况检查

 

被鉴定人步行入室,年貌相符,衣着尚整,意识清楚,定向完整,接触主动,检查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尚切题,语量多,感觉自己头脑反应快,存在思维奔逸。能回忆作案经过,承认作案事实。存在幻听,自诉从高三开始,身边无人时听见自己的声音与自己在说话,201312月时,耳边有声音讲“长沙的车子好搞”,“这个车子可以搞一下吗?”。案发时在进入4S店时,声音又对他讲“准备这么好了,搞,搞!”。存在内心被揭露感,认为周围人都关注他,知道他内心的想法。存在夸大妄想,认为自己有能力,很优秀,能赚大钱能把公司做大。自诉有时项目做不出来时,心情不好,对什么都不感兴趣,没有精力,有想死的想法,曾经有用笔伤害自己的行为;但大部分时间感觉自己有能力,不睡觉也感觉自己精力充沛。注意力、记忆力可。一般常识正常。理解、判断、推理能力可。计算能力正常。情感高涨。意志增强。自知力缺乏,对自己的精神疾病无实质性认识。

 

智力测验结果:智商115;心理专家诊断系统检查结果:不典型精神障碍(可疑);躁狂量表检查结果:明显躁狂状态;抑郁自评量表检查结果:有(轻度)抑郁症状;脑电图和脑电地形图检查结果:大致正常。

 

1.2.4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文某目前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1.3 技术性证据审查

 

1.3.1 审查鉴定材料

 

审查发现,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4:被鉴定人在某大学仁和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并没有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病历中不同时期的记录书写一致性较强,像是同一人书写,有悖于常理。 “鉴定材料5:某市一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旁证材料一份”来源不明。该材料提供单位不明确,且经查证“某市一呼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含开业、注销、吊销信息)。

 

1.3.2 审查精神检查原始材料

 

在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后,技术人员调取了被鉴定人文某鉴定时的原始检验记录。经比对,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检验过程”中“躁狂量表检查结果”记载为“明显躁狂症状”,而实际上2014123日湖南省某医院《躁狂量表》(编号14012302)诊断结果为“无明显燥狂症状”。鉴定书中检查结果存在篡改的情况。

 

1.3.3  审查音像资料并询问被鉴定人

 

技术人员调取了公安机关讯问被鉴定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与被鉴定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发现被鉴定人思维清晰、证言逻辑性强,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言行,没有明显的精神病的症状。

 

1.3.4  调查取证

 

为查清事实,技术人员进一步的实地调查取证,查明:

 

1)某大学仁和医院门诊病历系被鉴定人父母托人找医生孙某某帮忙书写,被鉴定人本人并未在该医院门诊就诊,且医生孙某某只是一名普通内科医生,不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20149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门诊病历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其中的病历记载自20121 15日至2013222日共四次就诊记录中前三次“病历内容”为同期书写。

 

2)某市一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旁证材料提系被鉴定人文某父母找文某同学一起编造的。鉴定材料中看守所民警提供的《情况说明》也是办案民警章某某冒名出具的虚假材料。

 

3)在鉴定过程中侦查人员章某某接受被鉴定人家属的请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鉴定人员单某、龙某接受被鉴定人家属的请托及其他人员打招呼,在明知被鉴定人文某作案时具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作出虚假的鉴定意见,帮助被鉴定人逃避法律制裁。

 

1.4 重新鉴定

 

20141215日,委托云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某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文某在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5115日,在家属的要求下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文杰作案时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57月,根据重新鉴定结果,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办案民警章某某、医生孙某某、被鉴定人父母、鉴定人单某、龙某等其他6人分别被作出有罪判决。

 

二、讨论

 

近年来,国内诸如云南马加爵案、陕西邱兴华案、上海杨佳袭警案、南京宝马车撞人案等系列案件,震惊全国甚至引起世界关注,折射出我国法医精神病鉴定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人权保障观念日益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法医精神病鉴定对刑事案件的作用更加凸显。在面对一份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时候,如何去客观审查、准确判断,是检察法医技术人员面对的棘手问题,仔细分析该案的审查过程,有很多经验教训可以吸取,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有借鉴意义。

 

2.1 掌握全面、辨证的审查思维方法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鉴定人应用精神医学知识、技术和经验依法对被鉴定人某时的精神状态和对其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的能力做出的评定[1]。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属于八大类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据的属性。全面、辨证的审查一份法医精神病鉴定,就是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全面把握。

 

2.2审查鉴定意见客观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是构成诉讼证据的基础,倘若鉴定意见本身有差错,就可能把侦查、审判活动引向歧途,甚至造成冤家错案。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资料:鉴定资料是鉴定意见的基础,司法机关提供的材料,尤其是涉及被鉴定人案发前精神状态的材料应客观、详细、充分、真实可靠。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广泛收集材料,多个证人证言,仅凭被鉴定者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的资料作出鉴定意见可靠性差。

 

本案中,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资料表面上看是委托单位提供的,实际上是委托后被鉴定人家属和办案部门一起伪造的,再由办案部门委托送检。鉴定资料均由家属提供,为了达到其目的,自然导致鉴定资料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

 

2)审查鉴定方法: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方法,是鉴定意见科学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鉴定的步骤、方法不当,也会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3)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体现其作为证据的可信程度。科学依据越充分,意见的可靠性越大。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应在鉴定书中有充分体现,即具有内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意见清楚、逻辑性强、令人信服。

 

2.3 审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间有无矛盾。若出现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一致,则应查明产生矛盾的原因,以判定是鉴定意见错误还是其他证据不实,避免错鉴。

 

本案中,技术人员在审查鉴定意见后,调取了公安机关讯问被鉴定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与被鉴定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发现被鉴定人思维清晰、证言逻辑性强,能够辩认和控制自己言行,没有明显的精神病的症状。

 

2.4 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证据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客观上是正确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鉴定机构、鉴定人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审查鉴定机构:主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合法资格,所开展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其资质力量等情况。

 

2)审查鉴定人:鉴定人是鉴定书的出具者,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司法精神病学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即是否具有鉴定人的资格,这是保证鉴定意见准确的前提条件。同时还应审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有无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本案中,在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时,进行了躁狂量表检查,诊断结果为“无明显燥狂症状”,而鉴定人接受被鉴定人家属的请托,故意将这一检验结果篡改为“明显燥狂症状”写入鉴定意见书,弄虚作假,不遵守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作出虚假的鉴定意见。

 

3)审查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步骤,它是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有力保障。为此,法医精神病鉴定必须严格遵照司法部201632日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本案中,第一次鉴定存在司法鉴定程序的违法。第一次鉴定委托后,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家属伪造虚假的病历资料和其他材料,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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