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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59号】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裁判要旨提炼

2018-06-20 23:01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牛子贤利用朋友、亲属、同学等关系纠集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闲散人员,在新乡市区进行绑架、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牛子贤为首,被告人吕福秋、牛震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时丽、胡俊忠、李来刚、周鑫、岳静等为积极参加者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采取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平时,这些犯罪组织成员接受牛子贤指挥、分工,为牛子贤所开设的赌场站岗、放哨、记账、收账并从事其他犯罪活动。每次参加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后,牛子贤都将非法所得以“工资”形式分给参加者,或拿钱给参加者吃饭等。在组织纪律方面,牛子贤要求组织成员按其制定的开设赌场规矩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组织成员在为其开设的赌场服务期间能尽职尽责,否则将没收“保证金”。由此该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听从牛子贤指挥、安排的习惯性行为,从而进行犯罪活动。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牛子贤亲自或指使组织成员多次以威胁、暴力手段从事绑架、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生命及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绑架、非法拘禁、故意杀人、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

被告人牛子贤为达到勒索财物目的,经与被告人吕福秋商量后,多次授意被告人时丽利用女色引诱男人,进行绑架来勒索钱财。2010年3月30日22时许,时丽在牛子贤的授意下,将被害人李旦火诱骗至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牛村建材市场南口,牛子贤指使吕福秋找人控制李旦火。吕福秋以“有人遛小燕(时丽)了,牛子贤让去打那个人一顿”为借口,纠集被告人牛震、周鑫、岳静、胡俊忠将李旦火从其车上拽下进行殴打,并用手铐将李旦火拘禁在位于王村镇牛村的牛子贤的仓库内,后周鑫、牛震、岳静、胡俊忠相继离开。牛子贤到仓库后与吕福秋采取殴打等方式逼迫李旦火向其朋友打电话索要现金,并搜走李旦火现金3000元及手机一部。后牛子贤、吕福秋担心事情败露,牛子贤决定将李旦火杀死。次日23时许,吕福秋通知牛震,牛震又通知周鑫来到仓库,吕福秋说牛子贤要将李旦火杀死,并递给周鑫一条毛巾,周鑫接过毛巾后和吕福秋一起将李旦火勒死。随后,牛子贤开车赶到仓库,从车后备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和吕福秋、牛震、周鑫一起将李旦火的尸体装入编织袋,掩埋于牧野区栗屯桥北170米处的垃圾填埋场。同年4月1日晚,岳静在得知李旦火被杀死后,又和吕福秋、牛震、周鑫一起在掩埋尸体的地方压上几块水泥块以掩盖痕迹。经法医鉴定,不排除李旦火系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三)开设赌场的事实

2007年以来,被告人牛子贤为达到敛财目的,伙同被告人李光军、李洪全、李双志、李伟、裴铮铮等人在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牛村等处开设赌场,并多次组织、雇佣被告人李来刚、胡俊忠、牛震、吕福秋、岳静及被告人程新亮、李宁、赵桂宁和曹金宝(另案处理)等人充当赌场站岗放哨、放高利贷、记账收账人员,组织多人以麻将牌“四挂四”的形式进行赌博,牛子贤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四)敲诈勒索的事实

2009年1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高志强、牛震驾驶被告人牛子贤的黑色雪佛兰轿车在新乡市人民路“金三角”市场地下涵洞,与被害人邢云康、邢云峰驾驶的拉煤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雪佛兰轿车右后车门及后保险杠受损。因高志强与邢云康认识,双方同意私了。邢云康因急着开车去市区卸煤便让邢云峰留下,其卸煤后来处理此事。后邢云康一直未来,高志强通知牛子贤,牛子贤便带领被告人吕福秋等人赶至现场,将邢云峰带至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牛村一仓库内。因邢云康迟迟未来,高志强、牛震、吕福秋等人便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邢云峰打电话,让其父亲及邢云康来解决此事。次日凌晨2时至3时许,牛子贤、高志强、牛震和被告人牛子良等人在新乡市环宇立交桥附近和开货车的邢云康见面,并将货车扣留,将邢云峰放回。后牛子贤等以要求赔偿车损、给手下人“发工资”为由敲诈勒索邢云康现金7849.7元。

(重婚的事实略)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子贤等人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牛子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牛子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牛子贤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在绑架犯罪中,牛子贤与他人共同预谋并实施绑架,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牛子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牛子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牛子贤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牛子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牛子贤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牛子贤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牛子贤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以牛子贤为首的犯罪集团具有较为明确的组织性,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认定牛子贤犯绑架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牛子贤与被告人吕福秋、时丽预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而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编织袋、铁锹、通话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牛子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牛子贤伙同其他被告人以赔偿车损、给手下“发工资”为由,扣押他人及车辆,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牛子贤上诉提出,其没有为绑架被害人李旦火进行预谋和准备,李旦火是在何人提议、指使下被害的事实不清,其不应对李旦火的死亡后果负责;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与被害人邢云峰之间的纠纷属于普通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与时丽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原判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证据支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定性方面,在被害人李旦火被拘禁并被杀害的犯罪中,被告人牛子贤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牛子贤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经济性及行为性特征,但在危害性特征即影响力和控制性特征方面的证据稍显薄弱;原判对牛子贤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情况、量刑情节等依法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牛子贤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经查,以牛子贤为首的犯罪团伙具有较为明确的组织性,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故牛子贤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牛子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牛子贤等人所犯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牛子贤等人预谋从被害人李旦火处勒索钱财,客观上实施了控制、拘禁李旦火并要求李旦火向亲朋要钱的行为,后又合谋杀死李旦火,符合绑架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被绑架罪所吸收。关于牛子贤及其辩护人所提牛子贤不应对李旦火死亡后果负责的意见,经查,牛子贤虽未直接动手杀害李旦火,但其是绑架杀人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应对李旦火死亡后果负责,且其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严惩。牛子贤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牛子贤等人强行扣留并殴打被害人邢云峰,逼迫邢云峰打电话让亲属解决问题,后扣留车辆,向邢云峰、邢云康索要超出修车费用近5倍的赔偿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牛子贤系主犯。牛子贤的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重婚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的被告人牛子贤实施绑架、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重婚犯罪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一致,但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牛子贤为首的犯罪团伙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故依法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牛子贤犯罪团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牛子贤等人的行为构成涉黑犯罪不当,且是否认定涉黑犯罪对多名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有影响,故依法不予核准牛子贤死刑,将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2.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三、裁判要旨提炼

(一)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法定特征

我们认为,鉴于涉黑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加以严惩,同时也应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准确区分“涉黑”与“涉恶”的差别。具体而言,在审理涉黑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和两个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不能勉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准确处理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李晓光 邓克珠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韩维中)

原载2017年《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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