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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规范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2018-05-16 23:09 次阅读

黑高法〔2015〕221号

 

全省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不得强制限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申请人申请保全可以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权利凭证担保,以及银行、具有诉讼保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上述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申请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权利凭证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和身份证明。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名称、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相关内容。

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出具担保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手续或诉讼保全担保资质证明、财务状况资料等相关文件。

四、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五、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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