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浙江 > 正文

舟山市中院推动市政府出台会议纪要破解破产实务难题

2018-03-19 23:24 次阅读

为进一步破解企业破产实务中的制约性瓶颈问题,切实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有力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近日,在市中院的大力推动下,市政府召集税务、国土、银监等15家职能单位召开破产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要求各县(区)政府、法院参照执行。主要内容:一是解决破产重整的信用修复难题。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吊销营业执照恢复、税务登记变更、添加信用修复等手续,支持重新开立银行账户,规范税费发票开具,协同做好重整计划的纳税评价。二是规范税收债权处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院书面通知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有异议的,由法院进行协调。同时,明确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位于担保物权之后、先于普通债权,其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企业重整成功后的税收滞纳金则依法予以核销。三是明确执行转破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执行阶段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纳税义务;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的,管理人能证明破产企业在上述财产拍卖的会计年度确已资不抵债的,则该拍卖所得计入该年度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畅通破产资产处置渠道。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不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税费欠缴或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下的资产过户等手续,明确资产处置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五是合力打击逃废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发现存在企业账目不清、资金去向不明等情形的,由人民银行根据法院书面协查申请查清资金流向,发现法定代表人等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受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