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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议的答复

2018-01-05 22:38 次阅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1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上述规定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在专门性问题上诉讼能力的不足,帮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针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与鉴定人的中立地位不同,专家辅助人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其居于当事人立场发表意见,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完全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和要求,故人民法院不需要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我们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积极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以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公正裁判。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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