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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

2017-12-21 22:07 次阅读

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原题目是:如何形成高效顺畅的体制机制——在做好“纪法”“法法”衔接上下功夫

延伸阅读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行时】解惑促精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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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成立10天后我们作出了第一例留置决定,要求在看守所实施留置。虽然有市里的批文,但看守所的同志没见过这种文书,不知道该怎么办。”北京市丰台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正斌介绍,他与区公安分局领导充分沟通,经过第一次磨合,双方就执行留置措施需要的手续、交接人员等细节协商一致,保证了之后的留置都能顺利进行。

“这么大的案件,以前一年能不能办下来还不好说,我们3个月就拿下了。”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张晓丽所说的,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据她介绍,郭海的问题线索早在两年前就被发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国资委纪委都查过,但一直没有结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充分整合反腐败力量,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高效办结了这起涉及44亿元资金的案件。

为避免原来因证据转换带来的多头调查、重复劳动等问题,试点地区监察机关在调查中积极主动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能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导省高院专门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北京市延庆区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和审判机关咨询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区监委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并及时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区法院进行咨询、听取意见,确保案件能诉、能判。

“案件调查期间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主任汪蕾深有感触。该区监委办结区图书馆原馆长赖某案件后,经与区检察院协商,同一天对赖某解除留置措施、宣布“双开”处分并执行逮捕,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承办该案,实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无缝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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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大的案件,以前一年能不能办下来还不好说,我们3个月就拿下了。”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张晓丽所说的,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据她介绍,郭海的问题线索早在两年前就被发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国资委纪委都查过,但一直没有结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充分整合反腐败力量,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高效办结了这起涉及44亿元资金的案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纪检监察机关,还涉及司法执法机关,如何实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改革试点任务全面落地的一个关键。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地区在省(市)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作用,加强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等机关的统筹协作,努力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

  形成高效顺畅的“纪法、法法”衔接,首先必须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记者采访中,“党委高度重视”被监委同志普遍提及。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例会,交流查办案件信息,通报重大事项,移送重要案件线索。北京市制定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协作配合工作规则;山西省建立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各单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以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见”为统领,公检法司“衔接办法”为主体,共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浙江省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为“纪法、法法”衔接提供了制度依据。

  为避免以前出现的“带着党籍蹲监狱”、违法犯罪公职人员未及时受到政务处分等现象,三个试点地区从案件线索这个源头抓起,进一步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在北京市海淀区,区法院、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区公安分局办理刑事类、治安类案件时,都要查证核实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为公职人员、职级等身份信息,定期进行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查询比对。“这有利于区纪委、区监委及时掌握党员、监察对象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海淀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李传峰说。

  在案件调查阶段,能否打通监察与司法执法协作通道,既关系到案件查办的进度,更关乎案件查办质量。接受采访的监委同志表示,改革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是全新的,改革方案不可能提出全面、具体的解决办法,这就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就是在实践中探索完善的生动例证。“监委成立10天后我们作出了第一例留置决定,要求在看守所实施留置。虽然有市里的批文,但看守所的同志没见过这种文书,不知道该怎么办。”北京市丰台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正斌介绍,他与区公安分局领导充分沟通,经过第一次磨合,双方就执行留置措施需要的手续、交接人员等细节协商一致,保证了之后的留置都能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对监委调查的协助配合,还体现在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具体工作中。比如,郭海被山西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后,一些听到风声的重要涉案人便“失联”了,审查组的同志经严格审批,通过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函。正是有了公安机关的配合,一些涉案人很快到案接受调查,为查处郭海一案提供了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

  监委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是移送起诉、司法审判的关键依据。为避免原来因证据转换带来的多头调查、重复劳动等问题,试点地区监察机关在调查中积极主动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能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导省高院专门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北京市延庆区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和审判机关咨询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区监委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并及时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区法院进行咨询、听取意见,确保案件能诉、能判。

  “案件调查期间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主任汪蕾深有感触。该区监委办结区图书馆原馆长赖某案件后,经与区检察院协商,同一天对赖某解除留置措施、宣布“双开”处分并执行逮捕,区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承办该案,实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无缝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山西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王成禹讲道,对监委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退回监委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倒逼监委的同志提高办案质量,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2017年1至8月,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监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仅2件3人退回监委补充调查、达到审查起诉标准后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诉76件85人,法院审结20件23人;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形成反腐败合力,是检验改革试点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各试点地区把吃透中央精神和立足本地实际结合起来,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打通了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增强了惩治腐败的合力。在浙江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叶怀贯看来,高效顺畅的“纪法、法法”衔接,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有关单位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拥护支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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