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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

2017-12-21 22:13 次阅读

           注:该文件正在收集过程中,欢迎提供原文


职务犯罪案件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证据略显单薄,绝大多数系言词证据,但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稳定性、主观性等明显缺陷,因此书证、物证的客观、全面收集尤显重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职务犯罪取证问题作简单阐述。

1、对证明“国有公司”证据的审查

 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有公司”,只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与通常意义上扩大化解释了的“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参股)有较大区别。除了有《营业执照》证明外,还需要有国资委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书》,本单位“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企业章程等辅证。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因此,对于一些疑难的案件,认定企业性质,除了要收集营业执照外,还要收集注册资金的来源、企业的分配形式、经营管理模式等证据。

2、“两规”期间证据的审查运用

由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与纪检监察办案的依据、程序、内容、手段、结果的不同,决定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两规”期间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用,只能作为参考,依法进行一定的转化或者重新收集相关的人证、物证。

3、“职务”“劳务”交叉的受贿案件证据

犯罪嫌疑人为掩盖受贿实质或在受贿过程中有为行贿人提供个人技术咨询等劳务,此类案件要具体分析证据,慎重把握,不能一概而论。①时间证据:是日常工作时间还是下班之后、节假日等业余时间;②内容证据:是利用自身技能还是凭借行政职务掌握的单位生产、经营、科研技术;③过程证据:双方的日常关系以及进行联系、商谈、付款等;④形式证据:是否向上级报告,本单位统计、下级人员是否知道;⑤危害证据:是否损害了本单位的利益;

4、对“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证据的审查

关于委派的证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在现实中委派的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①证明委派后代表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②在实践中,通常只提取了嫌疑人原单位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却忽视了委派相关的证据。③特别是一些国有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如果没有“委派”方面的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种、职能属于管理工作,且在公司改制前后没有变化,也只能认为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犯罪;④不论犯罪嫌疑人身份,只要委派成立,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事前没有明确而仅是事后备案的,不属委派。

5、注意收集构成自首、立功或不构成自首、立功的量刑证据

     对于移送起诉时认为属于自首、立功的,如果属于纪律监察部门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在收集证据材料时一定要求纪律监察部门移送;如果属于自侦部门应当说明的,在移送起诉时一定将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对于送起诉时不认为属于自首、立功的,为防止在以后的诉讼中发生变故,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也应将不具有自首的材料,即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交代问题的材料一并入卷,对此证据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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