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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7-11-16 21:50 次阅读

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此前实务中劳动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分案处理。《解答》出台后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进而减少讼累。

王强律师提出,《解答》指出“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劳动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何为“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此作出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问题,目前尚存在一定的分歧。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院部分案例显示,有法院判决认为,如果工伤员工不能证明已经安监部门调查并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则不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即法院仅支持“特殊工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支持普通工伤的情形。但是,也有法院判例表明,有部分法院对是否为安全生产事故不做查明,直接支持工伤员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部分律师认为,按照《解答》内容,劳动者应当出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事故认定书。但也有部分律师认为,只要是工作过程中遭遇的工伤事故,都应当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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