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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4-02-24 23:25 次阅读

 刘天翔 上海一中法院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涉及民生保障,关系到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切身利益。发生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后,如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维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梳理10个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帮助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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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构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三工”因素。


1.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任务的时间等。


2.工作场所是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3.工作原因即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系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的相关行为所导致,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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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判断职工受伤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一般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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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原则。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收集和分析有关证据,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所在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有义务主动申报。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诊,申请工伤认定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提出申请的职工,原则上应当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3.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因住院治疗,或者职工因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会组织。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的群众组织,工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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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认定下列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实际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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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在上述转包和挂靠关系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赔偿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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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关于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导致,一般结合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等材料,以及相关工伤实践的具体操作判断伤害与工作的因果关联。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性工作即在工作前的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包括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即工作完成后的合理时间段内从事的相关事务,诸如清理、存储、收拾和整理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上述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他人所实施的暴力人身伤害;其二,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职工遭受的地震、厂区失火、单位设施不安全等造成的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通常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职工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相关因素引起的,其所患疾病通常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主要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完成工作,到达本单位以外的区域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任务。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处的过程。上下班时间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偶然事件等作出合理判断。上下班路线并非必经或者唯一的路线,可以综合考虑距离长短,结合交通拥堵、车辆故障等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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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由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工伤认定牵涉的情形层出不穷。为了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符合条件的情形全面纳入工伤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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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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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为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现行法律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明确限定为“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发病、抢救一般是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的连续过程,其间不宜作过于扩大的理解。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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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即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属于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审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一般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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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职业病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属于缓发性伤残,多数表现为较长时间的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


职业病诊断,需要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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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工患病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的,不能作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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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一般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的依据。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是规范的形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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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可以根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工作证、服务证、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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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原则上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管辖权。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伤害事故的,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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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管辖根据参保情况分类处理:按用人单位或者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分别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既未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又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项目优先原则,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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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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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上述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



【法律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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