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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会问题与法律应对”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7-11-11 21:41 次阅读

      2017年4月7日至9日,“明清社会问题与法律应对”学术研讨会在杭州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研究》编辑部与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合办,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承办。共收到会议论文二十余篇,以下择要做一简述。

王云红(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清代官犯惩治体系中的“效力赎罪”问题》一文对“效力赎罪”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地方社会治理的客观需求、官员惩治和改造的客观需要和清代皇权对司法的强大干预等因素是效力赎罪产生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彭凯翔(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林展(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合写论文《<大清律例>修订的若干量化考察》对清代律例的内容及其修订进行了若干量化考察,发现清代例条的大量增长更多是一种技术上的细密化,而非社会经济变迁引发的真正的制度变革。并指出这一现象与法律所处的制度与组织框架有关。曹雯(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租界法权始末考》运用国内外资料对租界法权逐渐发展生成的过程作一考证。胡祥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Form Manchu Law to Qing Law: the Evolution of the Fugitive Law in the Qing dynasty”梳理了逃人法在清代的发展变化过程,指出虽然前辈学者更多地强调该法对汉人的残酷,但实际上,随着旗人与其汉人奴隶之间“主奴”或“主仆”关系向“主佃”关系的转变,在清中后期,汉人法律中的某些精神原则已逐渐为统治者所接受,并在清代法律体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满洲法”也逐渐完成了向“清法”的转变。

魏淑民(河南社科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述论——以河南及内乡县署为中心的考察》指出以“天下第一衙”内乡县署为首的衙署建筑,充分彰显了明清时期地方衙署坐北朝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的传统礼制思想,深刻体现了传统司法亲民、教化、息讼的理想价值追求。汪雄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半讼”:清代细故的告理过程与诉讼类型》指出从“争于官”的“讼”义出发,清代的细故之讼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没有完全展开,只能算作“半讼”。并进而提出这一方面意味着需要反思权威主导的纠纷解决模式,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正式传统中国的司法困境。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清基层官僚体制运作的变化趋势与“健讼之风”的内在联系》一文从检视明清时期基层官员在任期长短、晋升概率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入手,剖析其对基层官府理讼效率的影响,进而发掘了这些变化趋势与衙门积案、健讼之风的内在联系。

步德茂(美国塔尔萨大学历史系)《由“犯罪存留养亲”条例看十八世纪清朝刑事司法系统的危机》一文认为十八世纪的清朝随着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与空前频繁的暴力犯罪,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也存在着立法的转向。而“犯罪存留养亲”条例的修订则很好地反映了以上问题,它不仅象征着清廷在社会、经济、政治、行政、司法等问题上的法律应对,也体现了清朝刑事司法系统中政策威慑与宽仁思潮之间的张力。梁仁志(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社会舆论与清代诉讼——以张良璧采阴案为中心的考察》一文,探讨了嘉庆年间徽州府张良璧采阴案的前因后果,提醒人们注意该案的真实性及清人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张小也(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外部效应内部化:明清社会矛盾及解决机制的历史脉络》一文考察了宋元以来坟山争讼中的复杂情况,认为清代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和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反映了中国传统法理的特点和形成过程,其中涉及的权利观念、纠纷起因及解决办法等内容,既是法律的历史,也是社会的历史。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史研究理解法律的变化,也可以通过法律史研究观察社会变迁。刘文鹏、王科杰(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庄有恭案与清代捐赈》一文考察了庄有恭案中以乾隆为代表的官方与以袁枚为代表的民间对案情的不同处理,以及在捐赈问题上的复杂互动,进而指出此案为我们不拘于以往形容士绅“踊跃捐赈”的官方话语体系提供了鲜活的案例。毛立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代女性自杀案件的司法审理与性别隐喻》一文以南部县和巴县衙门档案史料为基础,着重学界关注较少的考察节烈行为之外的女性自杀问题,从法律角度探讨此类自杀行为的司法关注和处理程序与节烈性自杀的不同之处,并从性别的角度考察非美德性自杀行为的成因及其对于女性本身的影响。柳岳武(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清代蒙古草原“内地商民”间鸡奸问题研究》,利用刑科题本等档案,探讨了该问题的发生原因、表现类型,官府对策及影响。

董建中(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雍正朝除贱为良源起补正》一文利用新注意到的材料考证出“乐户除籍”之议源于年羹尧,并对以往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认识与评价进行了反思,指出探讨历史的问题及其应对,作为后来者的我们,已经知道或大致知道所研究问题(且并不限于这一问题)的结果,会不自觉地从中反推人们应对时的最初动机,常常忽略掉了其中的偶然因素,或夸大或贬低个人的意志,往往不能得其真实。吴佩林(西华师范大学)《拦留:<南部档案>所见清季地方社会中的纠纷解决——以<南部档案>33份“拦留”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一文认为“拦留”是清季地方社会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清代社会低成本治理的重要表征。尽管“拦留”之后诉讼仍有可能发生,但其于清代地方社会秩序的作用仍不容低估。邓庆平(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一地两养”:清初直隶旗地圈补与地方社会结构的变动》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将清初的旗地圈补置于明清卫所制度变革的讨论框架内,并对由此引发的州卫纠纷和地方社会的结构性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梁敏玲(暨南大学历史系)《直省八旗与地方社会》一文通过广州的特殊个案,细致考察了驻防早期藩王旧部的构成与“出旗为民”政策造成的旗民关系复杂性,梳理了保甲的编排与旗民理事同知的设置,并分析了满洲、汉军旗人在土著化过程中呈现的不同样态。袁飞(安徽蚌埠学院)《浅析清嘉庆朝漕运中的暴力和结社问题》以漕运中的暴力事件和结社问题为研究主题,从治理的角度审视了嘉庆王朝漕运治理的努力,从而管窥其中制度变迁的成败与无奈。

陈先松(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从财政史视角再析海防塞防之争》一文从财政史视角对海防塞防之争进行了阐析,认为清廷中枢始则二者并重,继则偏重塞防。并认为清廷中枢的态度转变一方面使西政军饷处于优先地位,另一方面则对海防经费的筹解产生了负面影响。林百合(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Marriage Registration from the Civil Law Point of View”以清季国家强化权力为起点,考察了民国初年实行的婚姻登记措施及影响。而林航(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Printing and Book Culture in Ming-Qing China: Rethinking the Chinese Experience with European Comparisons”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将明清印刷和书籍与同时期欧洲的情况相比较,集中论述了二者之间印刷技术差异、语言文字演变等显著异同,并认为这些异同不仅决定了两者截然不同的发展方向,也对书史之外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余清良(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明清“商税”概念辨析》 一文,对于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代的“商税”给出了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层次的定义,认为辨清这一基本根念,对于深化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有着重要意义。陈兆肆(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游惰”之辈:清代窃盗犯罪成因的论析》一文结合清人的论述及“游惰”二字对清代窃盗犯罪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盗窃原因有主观上之贫穷,时空之诱导,脱离社会管控等等不一而足,而清人眼中“游”指居无定所,“惰”指主观上的懒惰,“游惰”二字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盗窃成因的复杂性。

会议论文既有个案的细节探讨,又有问题的长时段考察;既有新领域的拓展,又有老问题的再考;既有新史料的发掘,又有新时代下大数据的运用。这次会议以青年学者为主,会议讨论热烈,取得了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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