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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害方律师意见书

2017-10-10 22:53 次阅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王某之父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张万军律师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通过与被害人家属的了解和办案件的警官的沟通,对本案的事实有一定了解。针对现阶段的事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诚望采信:
一、本案件存在诸多的疑点,使被害人的家属难以相信侦查机关所述案件事实结论。
1、  从被告人闫某从主观的意识角度,被告人闫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犯罪意图。
被告人闫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没有利害关系,虽然闫某的女朋友是凤凰娱乐城的陪酒公主,但是案发当天被害人和单位的同事并没有在闫某的女朋友的包房消费,不存在欠下公主的费用的问题,其欠下的费用是凤凰娱乐城的费用,与闫某个人经济利益关系,被告人闫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犯罪意图。
2、被害人和同事欠下的是凤凰城娱乐城的费用,而且在案发当时,闫某从娱乐城出来直接对被害人和单位的同事进行伤害,其袭击目标非常明确。在袭击发生前,被害人及其同事与闫某素不相识,无任何个人恩怨和个人经济利益关系。如无他人指使被告人闫某实施伤害行为,按常理推断闫某断无伤害被害人的理由。
3、通过被害人的家属在薛家湾对本案事实了解,闫某本身无正当职业,家庭贫困,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其父母没有能力给予闫某过多的金钱支持。本律师有理由高度怀疑闫某系凤凰城娱乐城护场人员,而闫某的此次行凶行为是受凤凰城娱乐城的指使。
4、薛家湾公安机关对本案事实取证的消极行为容易激发社会,是对事实和法律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本律师曾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闫某在案发时及案发前20天的短信和通话记录,以便还原本案的真实情况。但侦查机关负责人却声称上述短信和通话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调取价值。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侦查机关在没有调取这些证据之前,就武断认定这些证据无证明价值,这种办案态度如何能让被害人家属信服。
本案中,被害人自遇害以后的尸体一直停放在太平间,被害人的家属的悲愤之情由此可见。因此,本律师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案发时及案发前20天的短信和通话记录,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查清和追究指使被告人闫某实施杀人行为的起意者和纠集者,使本案的全部凶手得以伏法,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也使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得以抚慰。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 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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