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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2017-10-08 21:39 次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经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该意见于4月12日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为6000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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