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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7-09-24 22:50 次阅读

《会议纪要》亮点速览


亮点

01

明确拒执罪判定情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亮点

02

明确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生效前转让财产,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转让款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而挪作他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执行人员张贴公告、阻拦执行人员进入搜查场所,并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司法拘留后仍对抗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执行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可以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

03

明确被执行人财产认定标准


对已被查封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合理去向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隐藏财产”。


利用虚假诉讼、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方式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财产,使财产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认  定被执行人“故意毁损财产”。


不能提供受让方支付转让财产对价的证据,或者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亮点

04

明确追究拘执行为的时间点


申请执行人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自行报案。


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征询是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意见,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反馈


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均应当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亮点

05

明确刑事自诉的立案标准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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