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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的指导办法(试行)

2017-07-08 23:22 次阅读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自行主持刑事和解、审查刑事和解协议、建议人民法院刑事和解等形式依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二、刑事和解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3.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愿意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三)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下列情形不适用刑事和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二)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四)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开展刑事和解。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近亲属、律师、同事等组织或者个人代为进行和解等事宜。委托他人代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方为有效。

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应当三日内将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关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委托参加和解的,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有权代为和解的近亲属之间意见是否一致。

(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部门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自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办案部门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近亲属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八、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检察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

(二)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 调解人、相关参与人员;

(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检察机关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检察机关附卷备查。

九、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检察机关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十、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知检察机关的,应当依法实行监督。

十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十二、检察机关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机关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十三、对于因刑事和解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对不起诉的社区矫正措施,确保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四、对于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未能达成和解,但仍然具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促使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

十五、本指导办法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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