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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代理的李某特大贩卖毒品案已被移送公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6 13:40 次阅读

     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提起公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网资深刑辩专家张万军博士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该案,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研习相关法律规定等,积极为某开展辩护工作。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检刑诉(2017) 350号

 

    被告人曲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五号街坊,住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振业花园。因贩卖毒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6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李某,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因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

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打电话给曲某要求购买三公斤冰毒,并且在包头市神州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现代”小汽车,李某等人驾车来到深圳。2016年8月3日,李某按照曲某的要求向曲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卡号6216668400000825522)存入人民币180000元,用以购买冰毒。曲某收到该笔款项后,向“阿鹏”(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两公斤冰毒,随后在李某所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赤壁酒店房间内将该冰毒交给李某李某拿到冰毒后驾车回包头市,将所购冰毒放在包头市东河区东壕小区20栋1单元1楼西户其家中待售。2016年9月初,魏鑫(另案处理)打乜话给李某欲购买冰毒,李某让魏某直接找李某妻子陈某(另案处理),9月9日晚上,魏某打电话给陈某,双方商谈购买50余克冰毒价格人民币7600元、约定在东壕小区北大门附近交易,之后陈文英在约定地点将用塑料密封袋和卫生纸包裹的冰毒交给魏某,魏某当场交给陈文英人民币7600元。魏某将所购冰毒卖给王某(另案处理),后在王某身上当场缴获该包冰毒。经鉴定,缴获的该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纯度79%,净重54.14克。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等人从包头市出发驾驶一辆荣威牌小汽车(牌号蒙BDK922)到深圳。李某曲某商谈购买一公斤冰毒,并支付给曲某人民币58000元,曲某李某等候消息,并将李某等人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振业花园4栋108房自己家中居住。之后,曲某“阿鹏”购买了一公斤冰毒,于9月11日晚上1 0时许,在其家中将该冰毒交给李某

  9月12日凌晨5时许李某携带所购买的冰毒驾车返回包头,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上步工业区34栋楼下停车场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4g/lOOg,净重99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筹;3证人证言:陈某、魏某、王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深)鉴(理化)字[2016] 5192号检验报告、内公禁毒鉴(毒品)字l2016] 293号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曲某李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曲某李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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