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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刑二庭课题组:地下钱庄采用资金对冲方式非法经营外汇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7-06-13 22:50 次阅读

案例:被告人杜某及其丈夫邓某在香港成立杜氏企业公司中港人民币找换行,杜某任中港人民币找换行总店东主,并出资私自在深圳和广州设立未经工商登记的中港人民币找换行办事处。杜某指派包某等五人在办事处从事未经批准的外汇买卖活动,并以包某等12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供办事处用于外汇买卖的资金转账之用。广州、深圳办事处按照中港人民币找换行的安排分别为客户提供将境内人民币按一定的汇率折算成港币并在香港支付,或将境外港币按同样的方式折算成人民币并在内地支付的业务,利用穗深和香港资金存取大致相当,通过资金对冲方式,达到收支平衡,中港人民币找换行以收取手续费或汇率差价的形式从中牟利。杜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经营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

实践中,我省地下钱庄从事非法外汇交易业务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类型:一是现金交易型。这类典型的非法经营外汇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比如最常见的外汇黑市。此时外汇资金呈双向流动,内外互动之势,不仅包括外汇流入境内,而且还包括人民币流向境外;二是跨境支付型。此类型的资金运作又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境内外资金循环系统的外汇收支平衡,主要通过“水客”分批运送,或者直接偷渡运送现金等形式完成,很少通过银行交易系统。其二是境内和境外两条资金循环系统相对独立,各自完成人民币和外币的循环,无需通过资金的转移,就可以实现跨境汇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法外汇交易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地下钱庄资金运作方式也日趋隐蔽,不断变化经营手法。地下钱庄采用资金对冲方式,跨境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越加频繁。这类地下钱庄的资金运作模式一般是采用在中国境内收取、支付人民币,与境外支付、收取外汇相配合的方法进行外汇交易,实现资金链条的收支平衡。举个简单的例子:国内的王女士想将15万元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汇给在美国读书的儿子;而在美国的李先生想将2万美元打工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汇入国内。地下钱庄只需将王女士的人民币打入李先生在国内指定的银行庄户,将李先生的美元打入王女士指定的境外账户,双方资金的差额部分再由地下钱庄拆借、补足。从转账记录来看,涉案资金并没有实质跨境,人民币在境内形成循环,外币在境外形成循环,各自独立,资金无需在境内外之间相互划转,因而金融监管机关很难发现境内外资金的非法交易。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外汇管理的目的在于集中使用一国的外汇,限制资本的流进流出,防止外汇投机,抵御金融风险,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在未获得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中国境内收取、支付人民币,与境外支付、收取外汇相配合的方法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外汇损失和国家税收的减少,而且这种行为完全脱离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其交易额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致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直接影响对人民币汇率水平、内外部经济均衡状况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以及外汇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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