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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12 22:24 次阅读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1 号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应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设置

(一)高、中级法院执行机构设置

1、省高级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设立执行局。执行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一至二名。执行局局长按副院长级别配备。

2、省高级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内部设立三个处:综合协调处,执行裁决处和执行实施处。

综合协调处的职责:

(1)负责执行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

(2)负责执行工作各种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业务调研;各种会议材料、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有关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

(3)负责本局各类执行案件的质量检查、卷宗归档。

(4)接待和办理来信来访。

(5)负责本局对外联系、内勤事务、执行装备的管理。

(6)指导下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负责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各项制度的拟定、实施及调查研究和指导,审核、审批下级法院请求跨省及跨省辖市异地执行的案件,办理跨省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手续。

(7)负责对书记员工作的管理。

(8)有针对性地组织本辖区法院开展各项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9)协调省内外法院间有异议的执行案件。

执行裁决处的职责:

(1)裁决本局执行案件中的事项。

(2)审查辖区内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异议、复议。

(3)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执行措施。

(4)办理下级法院请示案件。

执行实施处的职责:

(1)执行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3)负责受托案件的执行。

(4)处置执行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

1、基层法院设立执行局。执行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一至二名。执行局局长按副院长级别配备。

2、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原则上,人数在14人以下的设两个科:综合科、执行实施科。人员向执行实施倾斜,实施科内分若干执行组。15 人以上的单位,设三个科:综合科、执行裁决科、执行实施科。科长可单独配备,也可由副局长兼任。人数较少的城区法院执行局,可不设科,但必须根据裁决权、实施权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分工。内设各科的职责参照高、中级法院内设机构职责确定。

二、执行人员管理

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协管。下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免职。

2、各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执行案件工作量确定。一般应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含正式聘用人员)的比例配备。

3、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执行人员的配备应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含正式聘用人员)的比例配备。

4、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应选配政治素质优秀、业务素质较强、身体素质良好的人员充实执行队伍。

三、执行装备建设

1、高、中级法院应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执行工作的用车需求。基层法院的执行车辆一般不应少于四辆。人数多、案件量大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

2、车辆的管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集中由院里统一派车,也可以直接配到执行局固定使用。

3、执行车辆配备到执行局的,车辆的维修、保养、油料等问题由行政装备部门负责。

4、要改善执行车辆的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配置的车辆种类、型号报省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购置。

5、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各级法院执行局至少应配置一架数码照相机、一台摄像机、一台微型录音机、一台传真机。

6、通讯费用补助。鉴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各级法院应该给予执行人员适当的通讯费补贴,具体标准,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法院应为执行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7、装备经费问题,应商请同级财政解决,在可能情况下,商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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