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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主体审判职责的规定》

2017-06-12 22:22 次阅读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主体审判职责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审判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大意义,《规定》于31日正式试行。

 

  《规定》共分总则、审判职责、审判管理职责、审判监督职责、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附则六章,分别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合议庭、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团队长、审判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规定》强调了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合议庭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团队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

 

  《规定》明确了受理案件按照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类型在相关审判团队中实行轮号分案,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团队长、审判长等法官应当办理案件并完成相应办案任务数。轮号分案避免了分案过程中的人为干扰,保证了案件分配的随机性和公正性。办案任务数的规定明确了院庭长作为法官的审判本位职责,实现了办案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规定》提出,法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官依法对自己的承办案件(主审或参加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规定》明晰了各司法主体的审判职责,依法界定、规范了各类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力和运行方式,旨在实现审判组织扁平化、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监督管理科学化和办案责任制度化,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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