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及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单位与相关单位具有关联关系的文件、协议等;犯罪嫌疑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决议、记录、纪要等文件;犯罪嫌疑单位之间下达或接受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指令、计划、相关报表等文件;各类委托理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件;相关电子数据证据材料。
2.证人证言。包括关于犯罪嫌疑单位之间关系以及犯罪嫌疑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有关知情人员、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等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授意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犯罪嫌疑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的指示、讲话以及授意制作、审核、审定、签发的犯罪嫌疑单位业务流程文书、文件等有关内容。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实犯罪嫌疑单位与相关单位具有的关联关系,犯罪嫌疑单位之间下达或接受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指令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单位为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作出的决议、决策、记录等主要内容;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违规性的认知程度;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等。
4.其他有助于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或明知自己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