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IO月23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昆区北沙梁其出租屋内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狠亵。
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接处警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北沙梁,将被害人诱骗到其出租屋内,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