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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代理的包头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典型成功案例

2017-07-03 22:39 次阅读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201311月至201612月,被告人H某为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诉求的目的,故意多次到非接待信访事项的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外国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等地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到非信访接待地点上访。

2、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20 142月至20 1 67月,被告人H某准备去北京上访或在北京上访期间,以继续上访为由要挟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回民办事处接访工作人员,并给接访的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分多次收取接访人员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二万三千余元。

辩护思路:

一、1.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在信访的过程中,被告人仅仅是向上述部门递交书面材料,并无其他过激的行为发生。2.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故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信访构成犯罪有悖罪刑法定原则。3.公诉机关出具的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作为认定被告人H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公诉人共出示了三张训诫书,其中,特别强调在20131114日的训诫书(补充侦查卷一第4页),H某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依据此训诫书,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回民街道办事处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说明寻衅滋事罪的中心证据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0�2�0�2二、被告人事牡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0�21.被告人H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口被告人H某因房屋拆迂后迟迟不能回迁,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合同后24个月内还不能入住的,租房补贴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增加至每户每月500元。被告人应当得到的租房补贴为300元×3个月×三户=27000元,被告人向东河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回民办事处索要上述未支付租房补贴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0�2�0�22.被告人H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0�23.关于劝解H某产生费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写明支付给H某的23500元为个人补贴、困难补助、春节慰问,并非H敲诈勒索的款项。本案酌报案人,作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的内设部门,所有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收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支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事由、法定程序、真实用途进行,否则就相当于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回民办事处在入账报销的时候,已经写明向H某发放的款项用途为个人补贴、春节慰问、困难补助。如果政府相关人员因个人的威胁、要挟而违法动用地方财政,虚报瞒报相关经费流向,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H某、回民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H某进京寄信的相关回执可以得出,在其前往北京的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向H某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经经过东河区人民政府层层审核,入账报销,可以说明所谓被H某敲诈的款项,实质上是回民办事处向H某支付的个人补贴、春节慰问、困难补助。

法院裁决:

被告人H某为了给地方政府造成负面影响、施加压力以达到其诉求目的,数次在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在非正常上访期间又不服从劝访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迫使政府给其经济帮助;其虽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但仍不悔改,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因指控的相关事实,已予以追究,故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H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被告人H某不构成犯寻衅滋事罪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H某不构成犯敲诈勒索罪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H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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