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男女双方 2019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幼子,婚姻存续期间男方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持续激化。二人曾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就房产分割、资金返还、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全部事项作出约定,但始终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女方当庭同意离婚,并依据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提出多项财产、赔偿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两名婚生子由男女双方各自抚养一名,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享有定期探望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家用车辆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完成过户;男方赔偿女方遗失婚戒折价 5800 元;因男方存在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酌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1 万元;驳回女方主张返还房产首付款、信用卡代偿款、名酒折价赔偿等其余诉求;双方按比例分担一审诉讼费。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项核心上诉请求:一是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共有房产,要求分得房屋 50% 份额或男方支付 15 万元房屋补偿款;二是判令男方返还女方婚内转账的 5 万元信用卡代偿资金;三是将离婚损害赔偿金由 1 万元提升至 3 万元;四是判令男方承担全部一、二审诉讼费用。女方二审补充提交伤情诊断材料,主张冲突中遭男方持刀威胁、人身受损;男方当庭答辩并提交多组银行贷款、资金流水证据,辩称案涉房屋贷款、多笔个人信用贷均由其独自偿还,长辈多年垫付大额家庭开支,女方主张无事实依据。
二审审理阶段,女方书面提交声明,自愿放弃全部房产分割相关上诉主张。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核查全案证据后认定:女方仅持有转账流水,无法佐证 5 万元转账系代男方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一审酌定 1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当地裁判尺度;离婚案件诉讼费由法院根据双方诉求胜负情况自由裁量,一审分配方案并无不当。最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女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由上诉方自行承担。
案例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琼 01 民终 1712 号
完整裁判要旨:1. 夫妻双方签订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离婚协议,未完成婚姻登记、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债务分割约定整体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得直接依据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有资金往来,一方主张转账款项为代另一方偿还个人债务的,仅提供转账记录不足以完成举证义务,无法证明资金特定用途的,由主张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 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同居构成婚姻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过错持续时长、双方经济条件、损害后果综合酌定赔偿数额,未达到严重家暴、重婚等加重情节的,不宜大幅提高赔偿金额;4. 夫妻共同房产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又未协商一致申请拍卖、变卖的,法院暂不予处理房产分割,双方可另行起诉解决;当事人二审自愿放弃房产相关诉求的,二审法院不再审查房产分割争议;5. 离婚纠纷诉讼费用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 “败诉方全额承担” 规则,法院结合双方诉求支持情况、婚姻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诉讼费负担比例;6. 婚内一方单独办理大额个人信用贷款,无证据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的,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长辈自愿垫付家庭开支属于亲属无偿帮扶,不能直接抵扣夫妻一方的财产补偿义务。
二、附条件离婚协议效力与婚内资金往来举证规则解析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本案核心争议,对离婚协议效力、婚内转账举证两大高频家事纠纷问题展开系统解读。现实生活中大量夫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双方亲笔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具备强制约束力,只要白纸黑字写明财产分配方案,起诉离婚时法院就应当完全按照协议判决,本案二审裁判结果直接纠正该错误认知。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属于典型附生效条件民事合同,生效的核心前置条件是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天津司法。如果双方仅私下签署文书,未办理离婚手续,任意一方在后续离婚诉讼中反悔,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款项返还、子女抚养、补偿赔偿的全部条款均归于无效,不能作为法院分割财产、判定债务的裁判依据。本案男女双方虽完整签署离婚协议,但始终未办理离婚登记,男方在诉讼中明确不认可协议约定,因此女方依据协议主张返还 15 万元房款、5 万元代偿款的诉求天然缺乏法律基础。即便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条件未成就前,协议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官只能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用规则重新划分财产,而非直接采信协议条款。
张万军进一步说明,若当事人希望婚内财产约定具备独立法律效力,可另行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文书中明确约定条款生效无需以离婚登记为前提,此类文书不受离婚登记条件约束,起诉离婚时可直接作为财产分割证据使用;单纯以离婚为目的拟定的协议书,无法突破附条件生效的法律限制。
本案第二项核心争议聚焦婚内转账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基础原则,女方上诉主张 2020 年转账 5 万元用于替男方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仅提交银行转账流水,缺少配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支撑诉讼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资金混同属于常态,双方互相转账、资金交叉使用普遍存在,一笔转账流水只能证明资金交付行为,无法单独证实款项专属用途。若要证明转账属于代偿个人债务,主张方至少补充三类证据:转账时双方沟通记录、书面借条、债务代偿确认书;对应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证明款项直接进入债权人账户;排除资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抚养、共同消费的佐证材料。
本案女方仅有转账凭证,无任何聊天记录、书面约定佐证转账专属用途,男方抗辩该款项属于夫妻日常资金周转,法院无法排除该合理可能性,因此认定女方举证不充分,驳回返还诉求。张万军提示已婚人群,夫妻之间大额资金流转时,可在转账备注栏注明 “代偿个人债务”“借款” 等明确用途,同步留存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避免日后离婚诉讼中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裁判后果。针对男方二审提交的多笔大额个人信用贷证据,法院同样严格适用举证标准,男方仅能证明贷款发放事实,无法提供资金消费流水佐证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并未认定该部分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清晰划定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边界,防止一方虚构共同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损害赔偿裁量尺度与家事案件诉讼费裁判逻辑
本案最贴近大众婚姻维权需求的争议焦点,是婚内出轨对应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也是多数婚姻纠纷当事人重点关注的法律要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五类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情形,婚内与他人同居位列其中,无过错一方有权单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并未划定固定赔偿标准,全部交由法官结合个案事实自由裁量,本案一、二审法院均酌定 1 万元赔偿金额,裁判尺度具备典型参考价值。
张万军教授梳理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四项核心考量因素,结合本案案情逐一拆解。第一是过错行为持续时长与严重程度,男方自 2022 年底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法定过错情形,但女方提交的伤情证明仅能证实双方一次争吵冲突,公安机关核查记录未认定男方存在持续性家庭暴力、故意伤害行为,不存在加重赔偿的情节;第二是当地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水平,海南海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处于中等区间,同类婚内同居类离婚案件损害赔偿普遍集中在 1 万元至 3 万元区间;第三是无过错方遭受的实际精神、物质损失,女方主张独自承担子女教育、保姆全部开支,但男方举证其亲属多年垫付大额家庭花销,双方对家庭经济均存在持续投入,不存在无过错方独自承担全部家庭重担的极端情形;第四是过错方经济支付能力,男方背负大额房屋贷款、多笔个人信用贷款,经济负担较重,过高赔偿会超出其实际履行能力,判决难以落地执行。
女方上诉主张将赔偿金提升至 3 万元,但未能提交新证据证实男方存在重婚、家暴、婚外生子等加重过错,仅以精神损害严重为由要求提高金额,缺乏事实支撑,二审法院维持 1 万元赔偿数额,完全契合全国家事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张万军提醒,单纯短期暧昧、单次婚外接触不属于 “与他人同居” 法定情形,通常仅能主张几千元基础补偿;只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长期出轨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法院才会支持 3 万元及以上高额损害赔偿,当事人提起诉讼前需完整留存视频、租房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夯实索赔基础。
针对女方提出的全部诉讼费由男方承担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同样予以驳回,核心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区别于普通财产类民事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优先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自主决定分担比例,不适用 “败诉方全额承担诉讼费” 通用规则。本案女方多项核心上诉诉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仅离婚、车辆分割、婚戒补偿、损害赔偿四项诉求得到一审认可,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情形,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诉求支持比例、婚姻过错情况划分诉讼费,裁量结果公平合理。二审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因此二审产生的 350 元案件受理费,依法由提起上诉的女方自行承担。
结合全案裁判导向,张万军总结家事纠纷维权实用法律建议。第一,切勿仅凭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离婚诉讼唯一依据,若想固定财产分配方案,优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第二,婚内大额资金往来留存完整备注、聊天、账单证据,区分共同生活支出与个人债务代偿款项;第三,遭遇配偶婚内出轨、同居行为,系统化留存完整证据,明确区分偶尔出轨与长期同居两种情形,合理主张损害赔偿,不盲目抬高索赔金额;第四,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共同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双方均放弃产权的,法院暂不处理房产,当事人可另行单独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整体而言,婚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高度依赖证据留存,夫妻相处期间做好资金、过错证据留存,才能在婚姻走向破裂时,通过司法途径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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