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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下班绕道购物遇车祸算工伤吗?法院裁判给出明确答案

2026-01-05 15:47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7月,贾某某入职涞水某公司,担任园林绿化工,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生命科学园,居住在昌平区七里渠北村某公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5月1日傍晚,贾某某与工友乘坐公司安排的通勤车返回居住地,途中车辆前往小沙河村,部分人员下车购买生活用品。返回途中,约17时55分,通勤车在距离贾某某居住地100至200米处与案外人冯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贾某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贾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颈椎管狭窄伴颈髓损伤、颈5椎体骨折等多处损伤。

 2023年7月,贾某某向昌平仲裁委申请确认与涞水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2024年9月30日,贾某某向昌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昌平区人社局经审查受理申请,向涞水某公司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签收。经过调查核实,昌平区人社局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贾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依法送达双方。

 涞水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认定并由昌平区人社局承担诉讼费用。公司主张,贾某某存在原始疾病,损伤与交通事故关联性存疑;贾某某绕道购物不属于合理下班路线和时间;工伤认定申请超期;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为生产经营地社保行政部门具有法定职权,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驳回涞水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涞水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或驳回贾某某工伤认定申请、由昌平区人社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为贾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绕道购物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损伤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有充分依据,工伤认定申请未超期,一审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行终993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1.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地社保行政部门具有相应法定职权。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乘坐用人单位提供的通勤车,因集体前往居住地附近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用品,在合理时间内返回,于距离居住地较近位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工伤。3. 职工存在原始疾病的,个人体质仅为损害发生的风险因素,并非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责任认定书,结合诊疗记录等证据,可认定损伤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4. 职工因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间,属于非因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应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扣除该期间后申请未超期的,社保行政部门应予受理。5. 社保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注册地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签收的,应认定送达合法有效。

二、法理探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与工伤认定的核心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是贾某某下班途中绕道购物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对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工伤认定案件中的高频争议点,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作出绝对化、机械化的界定,而是采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核心判断标准,同时兼顾职工日常工作生活的实际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张万军教授分析,这一规定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认定“上下班途中”时,不能脱离职工的生活实际,机械地将“上下班路线”限定为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直线距离或固定路线,而应结合出行目的、距离、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贾某某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合理界定标准。从出行目的来看,其绕道小沙河村是为购买生活用品,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的基本需求,并非无关的私人活动;从距离来看,采购地点距离居住地仅约1.5公里,事故地点距离居住地不足200米,均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从时间来看,事故发生于17时55分,结合园林绿化工的工作性质,属于正常下班时段,购物行为未明显延长行程时间;从出行方式来看,其乘坐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通勤车,绕道是基于带班人员和司机的提议,属于集体行为,并非个人擅自偏离合理路线。张万军教授强调,用人单位以“公司规定不允许使用公车办理个人用品采购”为由否定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职工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且本案中绕道行为并非贾某某个人违规操作,而是集体合理安排,更不应以此否定工伤性质。

 关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判断,张万军教授补充道,实践中应坚持“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结合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居住地与工作地的距离、交通状况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例如,职工下班后前往菜市场买菜、前往药店购买常用药品等行为,均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只要未明显超出正常上下班的时间范围、未严重偏离合理路线,就应认定为符合条件。反之,若职工下班后前往距离居住地较远的景区游玩、参与非必要的社交活动等,因超出日常工作生活必需的范畴,且时间、路线均不合理,则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此外,本案中涞水某公司以贾某某存在原始疾病为由,主张其损伤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联,这一观点也未得到法院支持。张万军教授指出,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判断伤害与工作或上下班途中的关联性,而非追究伤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职工不是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即使其个人体质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伤害后果加重,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贾某某的原始疾病仅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而交通事故才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若未发生交通事故,其原始疾病不会引发本次损伤后果。因此,公司以原始疾病否定工伤认定,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实务指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边界

 结合本案的审理结果,张万军教授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伤权益保障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作出解读,为双方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张万军教授强调,本案中涞水某公司未与贾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不仅增加了自身的法律风险,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

 其次,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而非消极抗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昌平区人社局向涞水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签收,但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贾某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万军教授提醒,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保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后,应及时梳理相关证据,针对争议焦点提交明确、具体的反驳证据,若仅提出笼统的异议而无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再者,用人单位应规范文书送达管理,确保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中,涞水某公司主张未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法院查明社保行政部门已向其注册地邮寄送达,且由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本人签收,故认定送达合法有效。张万军教授指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若未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报备实际经营地址,可能导致文书送达不畅,进而丧失陈述、举证、答辩等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应规范地址管理,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避免因送达问题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张万军教授给出三点提示:一是应重视劳动关系的确认,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本案中,贾某某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先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奠定了基础。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后难以证明劳动关系,导致维权受阻。因此,劳动者入职后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二是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若因确认劳动关系、治疗伤病等非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时间的,该期间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因超期申请丧失维权机会。三是应全面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事故发生证明、诊疗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完整证据,确保社保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准确查明事实。

 张万军教授最后总结,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应强化守法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熟悉维权流程,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在发生工伤争议时,应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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