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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 :姜某诉姜某兵等赡养纠纷案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来源而免除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5-12-24 16:56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7-2-024-003

关键词 民事 赡养 赡养义务 收入来源 赡养费 免除

基本案情

姜某共生育姜某兵、姜某红、姜某明、姜某梅、姜某宁(已去世

)等五子女,其中姜某兵、姜某红系姜某与前妻(已去世)生育,姜某明、姜某梅与姜某宁系姜某与吕某珍生育。2022年11月26日,姜某因突发昏迷被送往江苏省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经治疗后于12月23日出院。2023年2月17日,姜某、吕某珍入住涟水县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寄养协议》,约定姜某、吕某珍自费寄养在公寓,费用每月人民币4400元(币种下同)。姜某明、吕某珍分别在《寄养协议》赡养人、寄养人处签字。因无力支付寄养费用,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姜某兵、姜某明、姜某红、姜某梅四子女自2023年5月起,每人每月承担姜某赡养费1100元。

姜某兵、姜某红辩称:1.姜某有退休金、养老金和土地租金等收入,足以满足日常生活开销,不需要赡养人支付任何费用。2.姜某兵、姜某红与父亲姜某同村,具备在家照顾老人的条件,姜某在未与所有子女商量且姜某兵、姜某红不知晓的情况下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增加了养老费用,对于增加的养老费用,姜某兵、姜某红不予认可。

另查明,姜某曾担任村干部,退休后享受“离任村干”补贴每年 8820元、社保待遇273元;此外,姜某还享有耕保补贴、稻谷补贴等每年约一万余元。上述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养老院的寄养费用。2023年6月 12日,姜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载明:“姜某因突发脑出血,经送医治疗未愈,现处于昏迷状态,无诉讼行为能力。现因姜某赡养和医疗费用其家庭发生严重纠纷,经村、镇调解未果,姜某现住在养老院,生活和护理费用均无着落,为妥善解决矛盾,特依法指定姜某配偶吕某珍作为其监护人。”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苏0826民初 5173号民事判决:被告姜某兵、姜某红、姜某明、姜某梅自2023年5月起,每人于每月1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姜某赡养费45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姜某兵等四被告能否以姜某有收入来源为由免除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二是姜某的养老方式及赡养费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一、姜某兵等四被告能否以姜某有收入来源为由免除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情形,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姜某年事已高,且根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证明》,姜某长期处于昏迷状态,明显丧失劳动能力,其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姜某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患病后因无自理能力被送到机构养老,各项收入不足以覆盖其必要支出,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不能因父母有一定收入就拒绝履行。

二、姜某养老方式及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关于养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姜某在突发疾病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护理,妻子吕某珍也年事已高,难以实现对姜某的充分照料。作为子女,姜某兵等四被告应以赡养、照料老人为美德,结合姜某的年龄、病情及其本人意愿,以及家庭关系、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赡养方式,使姜某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减少父母、兄妹之间的矛盾对立,让姜某安度晚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机构养老照料相较于居家养老,更有利于保障姜某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法院综合考虑姜某身体状况、寄养费用、日常用品开销、固定收入以及姜某兵等四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由姜某兵等四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姜某赡养费450元。

裁判要旨

1.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安全等权益需要特别保护,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即使老年人有退休金等固定收入来源,但其收入不足以覆盖患病治疗、护理等费用的,其亦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2.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被赡养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赡养人

 

的实际需要,赡养人、被赡养人的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支持有利于被赡养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的合理赡养方式,并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3条、 14条、15条

一审: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3)苏0826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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