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钢苑普法 | 以案说法:——张万军律师解析附义务赠与的核心要件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姜某华将出售个人房产所得的237万元转给儿子满某、儿媳卢某,双方签署《关于我余生的归宿》约定:满某夫妇需提供B房屋供姜某华终身居住并履行赡养义务。但满某夫妇长期将B房屋对外出租(租期至2023年),导致姜某华无法入住。法院认定该协议为附义务赠与合同,满某夫妇未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居住及赡养),判决撤销赠与并返还237万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姜某华诉满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102-004)
裁判要旨一字不增不减: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加义务,合同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要履行相应义务的,双方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法理分析:附义务赠与的“三个关键认定”
(一)书面约定是核心证据,亲情关系不改变合同性质
满某夫妇辩称237万元是“亲情补偿”而非赠与。但张万军律师指出,本案的《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明确记载了三方合意:
财产处置:姜某华售房后仅保留100万元,其余237万元转给满某夫妇;
义务内容:满某夫妇需提供B房屋供其终身居住并承担赡养责任;
签字确认:三方签署形成书面证据链。
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第661条,书面文件直接证明“给付财产”与“履行义务”的对应性。即便涉及亲属关系,书面约定仍优先认定法律性质。
(二)义务履行需“实质达标”,租约未到期≠合法抗辩
满某夫妇以“B房屋租约未到期”为由拒绝交房。法院却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原因在于:
时间解释规则:协议中“租约8月结束”未注明年份,但结合上下文(2019年5月签署)及常理,应推定为2019年8月;
义务实质内涵:所附义务是“保障居住权”,而非“交付空房”。满某夫妇未主动解除租约或提供替代方案,属于消极不履行;
期限利益限制:受赠人不得以自身安排(长期出租)无限期拖延核心义务。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需积极促成条件实现。若将自身商业利益置于合同义务之上,等同于变相拒绝履行。”
(三)义务不履行的后果:撤销权无需等待“终身”
满某夫妇主张“姜某华仍在世,义务未到期”。法院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指出:
义务不履行即触发撤销权:只要受赠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如拒绝交房、不承担赡养),赠与人可立即撤销赠与;
撤销范围覆盖全部财产:237万元系整体赠与,因关联义务未履行,全额返还合理。
老年人以财产换取养老保障时,若受赠人拒绝提供居住、医疗等核心权益,无需等到赠与人离世才主张权利。
附义务赠与不是“财产提前继承”,而是“有条件的扶养承诺”。当受赠人将赠与财产视为己有却逃避义务时,法律为弱势方保留最后的救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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