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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合同律师团队:老人“以房换养老”遭拒,法院为何支持撤销赠与?

2025-08-17 11:22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钢苑普法 | 以案说法:——张万军律师解析附义务赠与的核心要件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姜某华将出售个人房产所得的237万元转给儿子满某、儿媳卢某,双方签署《关于我余生的归宿》约定:满某夫妇需提供B房屋供姜某华终身居住并履行赡养义务。但满某夫妇长期将B房屋对外出租(租期至2023年),导致姜某华无法入住。法院认定该协议为附义务赠与合同,满某夫妇未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居住及赡养),判决撤销赠与并返还237万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姜某华诉满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102-004)

 

裁判要旨一字不增不减: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加义务,合同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要履行相应义务的,双方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法理分析:附义务赠与的“三个关键认定”

(一)书面约定是核心证据,亲情关系不改变合同性质

满某夫妇辩称237万元是“亲情补偿”而非赠与。但张万军律师指出,本案的《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明确记载了三方合意:

财产处置:姜某华售房后仅保留100万元,其余237万元转给满某夫妇;

义务内容:满某夫妇需提供B房屋供其终身居住并承担赡养责任;

签字确认:三方签署形成书面证据链。

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第661条,书面文件直接证明“给付财产”与“履行义务”的对应性。即便涉及亲属关系,书面约定仍优先认定法律性质。

(二)义务履行需“实质达标”,租约未到期≠合法抗辩

满某夫妇以“B房屋租约未到期”为由拒绝交房。法院却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原因在于:

时间解释规则:协议中“租约8月结束”未注明年份,但结合上下文(2019年5月签署)及常理,应推定为2019年8月;

 

义务实质内涵:所附义务是“保障居住权”,而非“交付空房”。满某夫妇未主动解除租约或提供替代方案,属于消极不履行;

期限利益限制:受赠人不得以自身安排(长期出租)无限期拖延核心义务。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需积极促成条件实现。若将自身商业利益置于合同义务之上,等同于变相拒绝履行。”

(三)义务不履行的后果:撤销权无需等待“终身”

满某夫妇主张“姜某华仍在世,义务未到期”。法院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指出:

义务不履行即触发撤销权:只要受赠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如拒绝交房、不承担赡养),赠与人可立即撤销赠与;

撤销范围覆盖全部财产:237万元系整体赠与,因关联义务未履行,全额返还合理。

老年人以财产换取养老保障时,若受赠人拒绝提供居住、医疗等核心权益,无需等到赠与人离世才主张权利。

附义务赠与不是“财产提前继承”,而是“有条件的扶养承诺”。当受赠人将赠与财产视为己有却逃避义务时,法律为弱势方保留最后的救济防线。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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