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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工伤赔偿律师:工伤离世待遇起纷争?三大焦点厘清工伤保险权益边界

2025-12-14 21:08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冷水江市某耐火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女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场纠纷的核心,源于刘女士的丈夫潘先生因工伤离世后引发的待遇支付争议。

一审法院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耐火材料生产销售,至今仍为存续状态。20104月,潘先生进入该公司设立在原潘桥乡九井村的加工厂工作,主要负责将石头磨碎为耐火原材料。某公司自20124月起为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直至20183月停止缴费。20203月,潘先生身体出现不适,20219月被确诊为矽肺叁期,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此前,潘先生曾就工伤保险待遇起诉某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2024127日,潘先生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刘女士、女儿潘某丽和儿子潘某敏,后两位明确放弃安葬费继承权。20241226日,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9740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238752元。

庭审中还查明,潘先生自认月工资1000余元,20188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2023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90元;刘女士持有残疾人证,每月仅领取173.8元城乡居民社保,村委会证明其生前主要由潘先生抚养。

某公司的上诉理由集中在四点:一是否认与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称加工厂系他人所设,仅以公司名义参保;二是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基金支付,而非公司承担;三是主张丧葬补助金应按2023年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658元计算,而非8290元;四是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社保缴费工资计算,而非每月1388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女士的部分诉求: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9740元,支付2024127日至202556日的抚恤金6940元,并自202557日起按月支付1388元直至待遇停止。娄底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13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劳动关系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用人单位无新证据推翻的,该事实应予认定;2.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3. 丧葬补助金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4.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可按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基数,配偶按该基数的40%按月领取。

二、焦点解析:劳动关系不认账?生效裁判效力不可撼

“本案中,某公司反复强调与潘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对生效裁判既判力认识不足。”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而生效裁判文书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终局性。

法院审理查明,潘先生早在2020年就起诉要求确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冷水江市法院一审判决双方20104月至20204月存在劳动关系,娄底中院二审维持,湖南省高院也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张万军解释,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某公司在本案中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也无法否定此前诉讼中查明的社保缴纳、用工事实等关键证据,其主张自然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自认曾以自身名义为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长达6年,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佐证。“社保缴纳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之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本就不符合规定,如今反过来以此否认劳动关系,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张万军进一步分析,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替关联主体的劳动者代缴社保,这种操作不仅无法免除自身责任,反而可能因虚假用工登记面临行政处罚。

张万军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用工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一旦形成生效裁判,妄图通过否认事实逃避责任的,法院不会支持。对劳动者而言,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这是维护工伤权益的基础步骤。

三、焦点解析:待遇该由谁买单?未缴社保责任跑不了

1. 支付主体:停缴社保≠免责,用人单位兜底赔偿

某公司提出“已参保就该由基金支付待遇”的主张,看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规定,但忽略了自身未足额缴费的关键事实。张万军教授结合法条进行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底线保障,避免因用人单位欠缴保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

本案中,某公司20183月就停止为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而潘先生2021年才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认定工伤,2024年去世。张万军指出,职业病属于慢性工伤,其认定往往存在时间差,用人单位不能以停缴社保为由,免除工伤认定后的待遇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事实成立,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应保障劳动者待遇,未缴保费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从实务角度看,若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保但未足额缴费,社保基金仅会按缴费基数支付部分待遇,不足部分仍需用人单位补足。“某公司停缴社保后,社保基金自然不会支付相关待遇,理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万军强调,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试图通过停缴、少缴保费降低成本,最终只会面临更高的赔偿风险。

 

2. 计算标准:工资和基数咋认定?法律有明确标尺

某公司对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标准提出的异议,核心是对“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工资”的理解偏差。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判决,对两个关键标准进行了通俗解读。

关于丧葬补助金,某公司主张按2023年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658元计算,而法院采用了8290元的标准。“这两个数据的本质区别,在于统计口径不同。”张万军解释,3658元是全省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涵盖了私营单位等各类主体,而8290元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实务中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通常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一更高标准,这一做法符合立法精神。

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争议焦点在于潘先生的“本人工资”认定。某公司认为应按社保缴费工资计算,而法院以2020年娄底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470/月)为基数,按40%比例确定每月1388元的抚恤金。张万军指出,这一判决严格遵循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潘先生自认月工资1000余元,远低于娄底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法院采用兜底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社保缴费工资往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申报的较低基数,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当缴费工资低于法定兜底标准时,自然应以兜底标准为准。”张万军补充,刘女士持有残疾人证、每月仅领取173.8元社保,且村委会证明其主要由潘先生抚养,完全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配偶年满55周岁”的条件,理应享受抚恤金待遇。

最后,张万军教授提醒,本案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侥幸心理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要及时固定用工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要注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待遇计算等关键环节的法律规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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