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妈都58岁了,在公司做保洁时摔成重伤,怎么就不算工伤?”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引发了不少人对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关注。58岁的保洁员王某某在工作中摔伤,后续治疗中被诊断出胃穿孔,其任职的A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王某某超龄、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且胃穿孔与摔伤无关为由,拒绝认可工伤。这场持续近两年的工伤认定纠纷,法院最终给出了明确答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大家解读其中的法律关键。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12月22日15时20分许,王某某根据A公司安排,在合川区南津街某天街四栋一楼4号男厕所打扫卫生。当日15时24分许,王某某手持人字梯进入工作区域,打扫过程中不慎受伤,15时55分左右将被隔板砸坏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同事陈班长。
当晚,王某某前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就医,2023年1月14日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等。出院当日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2023年2月18日出院诊断新增胃穿孔等症状。2023年3月28日,王某某之子以其名义向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两江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两江社保局经补正材料、受理、限期举证等程序后,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受伤为工伤。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两江社保局以需进一步调查为由撤销该认定,A公司撤回起诉。2024年8月5日,两江社保局经重新调查后作出新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仍认定王某某受伤为工伤。A公司不服,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两江管委会维持原认定。A公司仍不服,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A公司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行终712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1. 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受伤非工伤、伤情与工作伤害无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 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经重新调查核实作出的相同认定结论,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劳动关系虽无仍可认工伤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就是58岁的王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张万军教授指出,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超龄劳动者无法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观点其实存在法律误区。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职工5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王某某受伤时58岁,已超过女性职工和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这是A公司拒认工伤的重要理由。但法院审理时明确,劳动关系的有无并非超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障的唯一前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
张万军进一步解释,这一规定并非突破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而是基于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障需求。“这类劳动者大多仍需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维持生计,其在工作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差异,若仅以年龄为由剥夺其工伤保障,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他表示,从全国层面看,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未直接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但多地人社部门和法院均采用类似裁判思路,即结合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待遇来判断其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王某某虽超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确实在A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打扫卫生这一工作原因受伤,完全符合上述通知的适用条件。A公司仅以年龄为由否认工伤认定条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法院自然不予支持。这一裁判结果,既符合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也彰显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三、举证责任倒置关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担后果
除了超龄问题,A公司还对王某某的胃穿孔伤情提出异议,认为该伤情是医院诊疗不当导致,与工作中摔伤无关,且两江社保局未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病因,仅依据咨询意见认定因果关系程序违法。这一争议点,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采信规则。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普通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采用的是‘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张万军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设立,主要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方地位,掌握着工作安排、考勤记录、现场监控等关键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已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同事证言、就医病历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15时24分持人字梯进入工作区域,15时55分发送现场损坏照片,当日晚即因重伤入院,转院后诊断出胃穿孔,整个就医过程具有连续性。而A公司虽主张胃穿孔系医疗事故导致,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观点,既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未提供医院诊疗不当的相关线索。同时,A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两次提交情况说明书,均未对胃穿孔伤情的关联性提出明确异议并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
对于A公司提出的“未做司法鉴定即认定因果关系程序违法”的主张,张万军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并非必须通过司法鉴定。”他表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记录、专家咨询意见等综合判断,只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证明伤情与工作伤害存在直接关联,即可作为认定依据。本案中,王某某的首次入院诊断虽未记载胃穿孔,但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等伤情已表明其腹部受到严重外力冲击,而胃穿孔可能存在延迟显现的情况,转院后的诊断与首次伤情具有医学上的关联性。两江社保局结合病历资料和专家咨询意见认定因果关系,符合行政程序的合理性要求。
张万军强调,用人单位若对工伤认定中的伤情因果关系有异议,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等合法途径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非仅口头否认。“本案中,A公司既不认可因果关系,又不申请司法鉴定,也不提供医疗事故的证据,属于典型的‘举证不能’,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他提醒,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面对工伤认定时,往往只提出异议却不积极举证,最终导致败诉,这一教训值得所有企业重视。
此外,两江管委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法院的审理程序均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两江管委会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答复、组织听取当事人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决定;法院审理时,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认证据锁链完整、事实清楚后作出裁判,整个过程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这也提醒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工伤认定和行政争议处理中,对程序合法性和事实认定的严谨性要求极高,企图通过程序瑕疵推翻合法认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超龄未享养老待遇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提出了警示。张万军最后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为包括超龄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分散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争议,应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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