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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2016-12-20 20:39 次阅读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发生的原因,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的过程,是否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或因民间矛盾引发,是否因掩饰违法犯罪行为而杀人:

    2.实施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3.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及分工情况,并应查明以下情况:

    (1)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有无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犯罪(杀人)故意;

    (2)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包括对是否杀人或杀人的具体方式、时机等内容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

    (3)对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查明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等,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4.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

    1.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矛盾等可能引发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动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

    (三)证人证言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杀人过程和现场情况;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等,行为人是否曾有杀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四)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书证

    证实行为人实施杀害行为的起因、目的等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于间接故意杀人的,应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杀害行为时对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的主观心态,结合其客观方面,如侵害工具、打击部位、作案环境、作案后表现等方面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共同犯罪的,要证明每一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多人多起系列犯罪的,特别是在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还应注意证实是否存在其中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体案件系个别犯罪嫌疑人在单独犯意支配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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