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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2016-12-17 07:04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今日都市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其在与走秀网公司签订的《推广合同》中约定“由后者就向消费者推广信息的真实性、推广产品的质量、合法性及可能的售后服务负责”。同时,将“提供虚假的、非法的证明材料和推广信息以及伪劣的推广产品……给甲方(今日都市公司)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利益损失”的行为视作违约行为;第二,今日都市公司也出示了由走秀网提供的授权文件,即由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南美公司、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显示“Le Coq Sportif"来自DISTRINO南美公司,该公司是“Le CoqSportif”品牌在阿根廷境内外的独占许可持有人。据此,今日都市公司认为其已经详尽的审查了所推广商品的来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如此,主审法院仍然认为今日都市公司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意双方,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今日都市公司与走秀网公司约定由后者负责承担因商品权属、质量瑕疵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但其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对其所宣传推广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相应审查义务,不能在出现问题后将责任推给走秀网公司。

    第二,本案中,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属于知名品牌,在运动服饰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今日都市公司应知晓该商标与原告迪桑特株式会社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同时,作为一家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团购网站,嘀嗒团组织团购的规模、数量较大,应具有相应的审查能力,再加上其为被控侵权的旅游鞋进行推广的宣传策略恰恰是围绕“法国公鸡”“Le Coq Sportif”品牌的知名度展开的。因此,与淘宝网等C2C网购平台并不直接售卖商品,且销售信息均由商家个人制作发布,其很难对所有商品信息予以监管审查不同,团购网对其上推广的商品所使用商标的状况更应有所了解,注意义务也更高,故今日都市公司应能识别出走秀网提供的《证明》文件载明的并非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即对商品的合法来源举证不力,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来看,在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怀疑其非正品旅游鞋,并多次与嘀嗒团客服联系进行投诉维权,要求退货、退款时,今日都市公司采取了发布公告等一系列措施,作出了其推广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海外正品”的承诺,而未就商家资质及商品来源等问题进行复查,使得侵权行为持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形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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