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3-1-222-004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犯罪集团 犯罪数额 量刑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候、胡某平等人先后加入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拉人缴纳会费的模式以及网络聊天交友诈骗的方式运作,下设多个窝点。成员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层级,实行统一管理、集体吃住,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员加入公司后,公司进行上课培训,传授诈骗方法,并以传帮教的方式互相研究、学习诈骗手段。公司规定成员必须使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与网友聊天,骗取对方信任,互相配合冒充不同角色,以毁坏别人物品、生病治疗等各种“剧本”,索要话费、路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各种理由骗取网友钱财,各个团队的诈骗所得通过主任上交公司,用于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作案过程,各团队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流动性。何某候从 2015年9月24日加入诈骗集团,2018年三四月升为主任,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人民币28.11万余元(币种下同),其中担任主任后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2.67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平从2017年10月加入诈骗集团并担任业务员,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5.98万余元(其余同案犯具体诈骗事实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浙0382刑初 18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胡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各被告人实施网络交友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疑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何某候、胡某平等人并未参与针对每名被害人实施的具体诈骗犯罪,如何认定其诈骗数额并进行刑罚裁量。
其一,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实质是网络交友诈骗集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某候、胡某平的犯罪数额。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候、胡某平加入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借助传销模式招募并控制多人,通过网络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下设多个窝点,具有多名成员,成员等级分明且组织严密,犯罪意志集中、目的明确,符合犯罪集团成立条件,应认定系诈骗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形成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按照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尽管相关被告人并未参与针对每名被害人具体实施诈骗,但其他人实施的具体诈骗犯罪本质上仍然属于共同犯罪分工协作的范畴。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被告人何某候、胡某平在犯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看,并非首要分子,故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诈骗活动认定其犯罪数额。
其二,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在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地位。在诈骗犯罪集团中,各被告人在地位层级、作用大小和获利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量刑时,除犯罪数额外,还应根据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准确认定其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确保罚当其罪。对部分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的被告人,可以认定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候 2018年升为主任,期间诈骗所得须通过其上交公司,属于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万余元,其中担任主任后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2.67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平从2017年10月加入诈骗集团,担任业务员。从二人参与集团犯罪的程度、地位和作用来看,何某候的罪责明显重于胡某平,故法院在量刑作了区分,依法判处何某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胡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裁判要旨
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认定其犯罪数额。对于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认定其犯罪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2款、第266条
一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刑初1866号刑事判决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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